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291號
TYDV,109,促,291,202008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91號
債 權 人 瑞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
瑞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