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269號
TYDV,109,促,269,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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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6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吳湘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永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違約金之請求(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 年2 月9
  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
  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
  幣(下同)300 元、400 元及500 元,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
  為限。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就違約金超逾金管會拘束
  部分,應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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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