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204號
TYDV,109,促,204,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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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0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素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姓名:「温」意蘭(原名「温」素蘭)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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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