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138號
TYDV,109,促,138,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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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138號
債 權 人 范仕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瑞鋒中南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吳瑞鋒」,督促程序費用應由債
    務人負擔(切結書立書人僅為吳瑞鋒中南企業社並未
    核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
  二、請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切結書雖約定於清償前仍按
    日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遲延利息,然切結書簽約
    日期為民國109 年7 月16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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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