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35號
TYDV,108,司執消債清,35,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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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涂國松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Gregory John Powell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即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Helen Pik Kuen Wong
          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洪婉婷
送達處所:南港郵局第2260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清算財團中苗栗縣公館鄉關爺埔段第103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6分之3),以及機車(車牌:612-JDZ),視為不易變價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涂國松聲請清算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 定附卷足憑;查債務人裁定開始清算時,名下清算財團有華 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74股、苗栗縣公館鄉關爺埔段第1037 地號土地持分、民國99年出廠之機車,此有債務人所陳報之 資產表、本院職權查詢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行照影本、不動產謄本影本等件為 證。
三、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召開債權人會議,並於同日通知 未到場債權人,經債權人人數與債權額比例過半數同意,決



議清算財團處分方式如下:華泰電子股份於集中交易市場以 市價變價之,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估定恐不敷清算拍賣費用 ,機車部分因車齡已顯逾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 機車使用折舊年限,故土地與機車均視為不易變價財產,返 還債務人。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 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 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中華泰電子股份變價案款新臺幣1,724元 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在卷足憑,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另債務人名下苗栗縣公館鄉關爺埔段第1037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96分之3),以及機車(車牌:612-JDZ),視為不易變 價財產返還債務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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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