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9年度,8號
TYDM,109,附民緝,8,2020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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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
附民原告  徐俊興(已歿)

      陳君漢律師(即徐俊興之承受訴訟人)
附民被告  洪品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君漢律師為原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遺囑執行 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其因此項職務所 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人,民法第1215條定有明文, 故當事人死亡,而有以遺囑指定之遺囑執行人者或由利害關 係人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之 規定,其訴訟程序,即應由遺囑執行人承受之。前揭訴訟程 序停止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甲○○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9 年1 月7 日死亡 ,此有戶籍謄本(除戶全部)1 份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5頁 ),且本院依職權查無其繼承人資料,有高雄市苓雅戶政事 務所109 年4 月30日高市苓戶字第10940075500 號函(見本 院卷第21頁),又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並未受理 原告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案件,亦無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此亦有同院109 年6 月1 日高少家宗家司家109 司繼字第 1426號函及家事事件公告各1 份可按(見本院卷第30-31 頁 )。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業已指定陳君漢律師為原告 之遺囑執行人,有同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1426號裁定及確定 證明書各1 份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9頁)。茲因 當事人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 規定,依職權命陳君漢律師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 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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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