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7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大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09 年度原訴字
第25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大軍限制住居之處所准變更為桃園市○○區○○街0 巷0 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大軍原限制住居址即戶籍地 桃園市○○區○○路0 段○○巷0 弄00號,因生活需要必須 住於桃園市○○區○○街0 巷0 號,請求變更限制住居地址 為桃園市大園區上址,司法文書送達地址仍為戶籍地等語。二、按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所採取限制住居處分,目的為確保其能 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防止逃亡,非限制其居住自由。是被 告經法院裁准限制住居於某居所後,日後如因工作、學業、 經濟或其他因素,需變更原限制住居之居所時,如已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且無違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及其應遵守事項之 意旨,並經法院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准許。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既已陳明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其變 更後之址為其現住所,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即無不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