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191號
TYDM,109,聲,3191,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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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浩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浩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浩文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刑法第50條則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 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 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 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 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 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 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 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 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 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 號1 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 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 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



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 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 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 項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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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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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侵占 │偽造文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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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2 月,如易│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 │ │千元折算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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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2月28日起至│105 年10月間某日 │ │
│ │105 年2 月22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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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5 年度偵│桃園地檢107 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5353號 │字第2538、613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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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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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18│108 年度訴字第299 │ │
│ │ │09號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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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日期│105 年11月3 日 │109 年6 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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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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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5 年11月28日 │109 年7 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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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桃園地檢106 年度執│桃園地檢109 年度執│ │
│ │字第150 號(已執畢│字第11661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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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