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080號
TYDM,109,聲,3080,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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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博元

受 刑 人 呂美晟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
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 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是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 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 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 33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獲當庭釋放, 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傳喚、依法囑警拘提受刑人,並通知 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固有卷附國 庫存款收款書、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拘提結果報告書等件可憑,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09 年8 月 12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 卷可稽,是受刑人雖曾逃匿,然既已入監執行,揆諸前開說 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故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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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