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993號
TYDM,109,聲,2993,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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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龍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龍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傅龍華前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 ,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 年9 月,並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 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7 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4647 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8 年2 月25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於109 年7 月2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8 月24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9017464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經本院審 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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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