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9年度,143號
TYDM,109,簡上,143,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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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少墉(原名卓宇軒)




選任辯護人 王柯雅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 月
3 日108 年度桃簡字第259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25604 號),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電子菸油共參拾瓶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原應注意自國外輸入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 子菸油應先申請核准,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 第22條所稱之禁藥,而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未經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稱 衛福部)申請核准,即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前之某時,在 不詳地點,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後,透過淘寶網向大陸地區 某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賣家,以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代價 ,購買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含有禁藥即尼古丁( 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30瓶,再於108 年4 月25日(起 訴書記載「108 年4 月15日」應為誤繕,逕予更正),由不 知情之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下稱九龍環球公司)承辦人 員,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進口貨物名 稱為「電子煙油」之快遞貨物1 批(簡易申報單號碼為:CX 08526W5053號;主提單號碼:00000000000 ),而以航空貨 運快遞方式,自大陸地區輸入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電子菸 油共30瓶,嗣於108 年4 月25日為臺北關人員在遠雄快遞專 區,會同不知情之九龍環球公司現場陪驗人員開箱查驗而查 獲,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共30瓶,嗣將該電子菸油 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採樣鑑定,結果驗出含禁藥 即尼古丁(Nicotine)成分,始悉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以下 所引用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 屬傳聞證據,惟據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同意 有證據能力(見本院簡上字卷第6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引卷 內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 4 規定反面解釋,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9 頁至第11頁、第97頁及其反面 ;本院簡上字卷第59頁至第60頁、第104 頁),核與證人即 九龍環球公司之員工廖育正於警詢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31 頁至第33頁、第77頁),並有天馬運通收據、進口快遞貨物 簡易申報書、扣案物照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7 月25日FDA 研字第1080013387號函暨檢附之檢驗報告書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 各1 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3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65頁 至第71頁、第73頁),且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電 子菸油共30瓶可佐,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論罪: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 。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認被告明知扣案含尼古丁成分之 電子菸油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應先向行政院衛生福利 部申請核准,始可輸入,卻未經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輸入 上開電子菸油,而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 禁藥罪等情。然查:




1、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之前沒有用過這種方式購買過電子菸 油,我購買時不知道輸入含有尼古丁的菸油是違反藥事法的 行為,經警方調查後才知道等語(見偵卷第10頁反面至第11 頁);於偵查時供稱:我之前不知道這是違法的等語(見偵 卷第97頁反面);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證稱:我有抽電子菸的 習慣,我平常會在坊間的店家購買電子菸油,我上網比價後 ,發現淘寶網上賣得便宜很多,所以我才會上網選購,我知 道我購買的電子菸油含有尼古丁的成分等語(見本院簡上字 卷第59頁),顯見被告平時即有購買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 菸油以吸食之習慣,且係因於淘寶網上購買較為便宜,方於 網路上訂購後,由大陸地區輸抵來臺。衡情,尼古丁為一般 市售香菸普遍含有之成分乙節,為大眾所知悉,若未經特意 查詢,似難直接聯想尼古丁尚屬於政府管制輸入之藥品,而 本案被告並無醫學或法學之背景,實無從認定其「明知」含 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係須經查驗登記、核發許可證後始得 輸入之藥品,則被告稱其不知未經許可輸入電子菸油屬違法 輸入禁藥行為,即非無據。
2、至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我承認違反藥事法等語(見偵卷第 97頁及其反面),然被告究係承認違反藥事法何規定,實屬 不明,要難徒憑被告曾為前開供述,遽認被告係故意為輸入 禁藥犯行。
3、從而,觀諸卷附相關事證,尚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確具輸入 禁藥之故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應論以藥事法第 82條第1 項輸入禁藥罪嫌,即有誤會,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原起訴法條。三、撤銷改判理由:
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過失輸入禁藥罪,業經本 院詳敘如前,原判決認被告係基於故意輸入禁藥之犯意而犯 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輸入禁藥罪,其認事用法,尚有未洽。 被告以其係犯過失輸入禁藥罪等語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 ,原判決尚難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四、科刑:
(一)爰審酌被告忽視政府管制藥品之政策,因過失輸入含尼古 丁成分之電子菸油,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行 為可議;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悟之心,犯後 態度良好,並考量被告過失輸入禁藥之數量及犯罪所生之 危害,及輸入之目的僅供己吸食,暨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 程度,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及其父親罹患惡性腫瘤現需其 照料,此有診斷證明書、戶口名簿各1 份在卷為憑(見本



院簡上字卷第83頁至87頁),暨其家庭經濟狀、犯罪動機 、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又按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 項所定之形式 要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 得為之。至是否適當宣告緩刑,本屬法院之職權,得依審 理之結果斟酌決定,非謂符合緩刑之形式要件者,即不審 查其實質要件,均應予以宣告緩刑。然被告除犯本案之罪 外,另涉犯公共危險罪嫌,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目前繫屬於本院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字卷第113 頁至第 114 頁),足見被告素行可議,並非偶然觸犯刑章,實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藉此達成矯正被告行為之目的,是被告 之辯護人請求緩刑云云,尚難採憑。
五、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電子菸油共30瓶,為被告所 輸入,自屬被告所有,且均係供本案所用之物,復經扣押在 本院,足見尚未經未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沒入或主管機關 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沒入銷燬,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楊尉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電子菸油檢體名稱 │ 數量 │
├──┼──────────────┼──────┤
│ 一 │HALO霞龍電子菸菸油 │2 瓶 │
│ │eVoE-LIQUID │ │
│ │(CRYPTIC BLAST BERRY BLEND │ │
│ │)35mg/ml │ │
├──┼──────────────┼──────┤
│ 二 │HALO霞龍電子菸菸油 │1 瓶 │
│ │eVoE-LIQUID │ │
│ │(SPEARMINT CRISP&REFRESHING│ │
│ │) 50mg/ml │ │
├──┼──────────────┼──────┤
│ 三 │HALO霞龍電子菸菸油 │8 瓶 │
│ │eVoE-LIQUID │ │
│ │(WILD WATERMELON SWEET&JUIC│ │
│ │ Y) 50mg/ml │ │
├──┼──────────────┼──────┤ │ 四 │HALO霞龍電子菸菸油 │2 瓶 │
│ │TRIBECA (SMOOTH TOBACCO) │ │
│ │50mg/ml │ │
├──┼──────────────┼──────┤
│ 五 │HALO霞龍電子菸菸油 │8 瓶 │
│ │SUBZERO (X STRENGTH │ │
│ │ MENTHOL) 50mg/ml │ │
├──┼──────────────┼──────┤
│ 六 │LOMEX/鹽立方(經典煙草 │3 瓶 │
│ │Classic tobacco )30ml/35mg │ │
├──┼──────────────┼──────┤
│ 七 │LOMEX/鹽立方(藍莓爆珠 │6 瓶 │
│ │Freeze Blueberry)30ml/35m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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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龍環球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