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196號
TYDM,109,簡,196,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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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常義(原名廖同儀)



選任辯護人 石麗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
字第23334 號、第26001 號、97年度偵字第17569 號、第20617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00 年度訴字第344 號),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常義犯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刑(含定刑、緩刑與條件)。
犯罪事實
一、廖常義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前開3 人另經本院判決 有罪)分別為附表一所示商業之承辦人或負責人,楊璨璵( 另經本院判決有罪)則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任職於前國防 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民國103 年4 月16日改制為國家 中山科學研究院,業已改制為行政法人,下稱中科院)如附 表二所示之單位,擔任如附表二所示之職稱,並負責如附表 二所示之業務,且擔任附表三、四所示採購案之申購單位代 表,負責該採購案之詢價及審標工作,就上開採購案為依法 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分別為 下列行為:
㈠【附表三之XV95G10P(案名:承載基板等料件)、XV95G11P (案名:真空硬銲線等料件)、XV95G13P(案名:元件封裝 料件)等採購案】
楊璨璵於辦理上開XV95G10P、XV95G11P、XV95G13P採購案之 招標作業,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 ,與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之林正中蔡在演,約定朋分上開標案之利潤(扣除成本),以分別 使長茂工業社及宜協公司能順利得標,並與廖常義共同基於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楊璨璵於上開 採購案尚未對外訪價前之95年4 月16日,即將上開採購案之 名稱、料件規格、單價及預算等標案資料(非屬與國家政務 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之公務秘密,下同)如附件一所示 內容,以電子郵件「tsanyue@yahoo .com .tw」寄予蔡在演 (電子郵件:ic7988@ms59.hinet .net)而洩露之,並分別




⒈XV95G10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明知宜協公司係專責機械加工之廠商,無法製作XV95 G10P標案中的「承載基板」(即陶瓷基板),遂於95年4 月 16日經由上開電子郵件,要求蔡在演先向同欣電子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同欣公司)詢價,蔡在演復於同年5 月15日 將同欣公司報價200 枚「承載基板」共計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報價單,以電子郵件方式寄予楊璨璵後,楊璨璵未實 質詢商訪價,反而指示固伯公司之廖常義以上開95年4 月16 日郵件中之價格(附件一購案3 )為報價,楊璨璵再將上開 不實之報價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 ,復指示蔡在演無須實際購買該標案中的異膨脹係數接著劑 、真空導電膠、中性金鍍液、銦錫合金銲線等料件,另為避 免全由宜協公司得標而遭固元組副組長戴禮國注意,以規避 中科院監察官之查察,便主導長茂工業社林正中及固伯公司 廖常義等人配合宜協公司圍標該標案,並指示由蔡在演協助 沒有參標經驗且無能力承作標案的林正中,使長茂工業社於 95年8 月8 日以72萬3,800 元得標,楊璨璵復將上開料件交 由蔡在演,由蔡在演將向同欣公司購買之承載基板等料件包 裝好後,連同楊璨璵提供上開料件及該料件不實之原廠證明 (僅能證明非原廠所提供,無法證明有何偽造部分,下同) 一併交予林正中後,由林正中交予中科院,在楊璨璵參與會 驗下,使林正中於95年10月3 日得以順利通過驗收。嗣林正 中於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後,依約扣除相關成本及利潤後, 於95年11月27日從華南銀行長茂精密工業社帳戶內提領57萬 5,000 元現金,至台北木柵捷運站交付予楊璨璵。 ⒉XV95G11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於95年6 月7 日,以相同之電子郵件信箱,經由電子 郵件方式,要求蔡在演就XV95G11P標案中之「鉬座」及「鈦 冷指管」報價,蔡在演復於同年月11日,以相同電子郵件將 「鈦冷指管」及「鉬座」兩項料件,分別以4 萬5,000 元、 1 萬8,000 元(各10枚)報價予楊璨璵楊璨璵明知上開料 件實際價格,且未實質詢商訪價,竟要求蔡在演以上開95年 4 月16日郵件中之價格(附件一購案1 )為報價,並指示蔡 在演無須購買標案中的高溫銲料、真空除氣元件、無氧銅管 、精密玻璃環、冷屏、穿透腳插座等料件,楊璨璵再將報價 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並使 蔡在演於95年7 月27日,以56萬1,099 元得標,楊璨璵復提 供上開料件,連同不實原廠證明文件交予蔡在演作為中科院 交貨驗收之用,在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蔡在演於95年9 月



7 日順利通過驗收,嗣蔡在演於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後,依 約遂於扣除實際成本、利潤後,連同下開之XV95G13P及XV95 G27P、SBV0000000標案(上開2 標案,另經本院無罪判決) ,於96年1 月4 日交付70萬1,918 元現金予楊璨璵。 ⒊XV95G13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未經招標程序,先於95年3 月27日,以相同之電子郵 件信箱,經由電子郵件方式,要求蔡在演先行製作XV95G13P 標案中之料件石墨杆3 支交予其使用,復未實質詢商訪價, 由蔡在演以上開95年4 月16日郵件中之價格(附件一購案2 )及於95年6 月19日、同年7 月26日由楊璨璵經由電話告知 蔡淑惠修改之報價,倒填報價日期於報價單交予楊璨璵,由 楊璨璵抽換宜協公司報價單,將上開不實之報價單提供予設 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復指示蔡在演無須 購買此標案中的饋孔治具、石墨杆3 支及JIDEWAR 等料件, 並使蔡在演於95年8 月10日以66萬5,000 元得標,楊璨璵再 將上開料件,連同不實原廠證明文件交予蔡在演作為中科院 交貨驗收之用,在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蔡在演於95年10月 3 日順利通過驗收,並依約交付如上開⒉所述現金予楊璨璵
㈡【附表四之XV96G08P(案名:方孔承載基板等料件)、XV96 G13P(案名:真空除氣元件等料件)、XV96G14P(案名:杜 瓦瓶料件組)等採購案】
楊璨璵明知95年間開立如上開㈠所示標案採購的料件,已由 蔡在演林正中得標承作並陸續交貨驗收,且部分料件尚有 大量庫存,竟見中科院內控不佳,為獲取不法利益,以相同 手法,於96年間辦理上開XV96G08P、XV96G13P、XV96G14P採 購案之招標作業,與林正中蔡在演約定朋分上開標案之利 潤(扣除成本),以分別使長茂社及宜協公司能順利得標, 楊璨璵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 ,蔡在演林正中即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 付賄賂之犯意,並與許進順廖常義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楊璨璵於上開採購案尚未對 外詢商訪價前,即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電話方式將上開採購 案之名稱、料件規格、單價及預算等標案資料內容洩露之, 許進順廖常義配合提供不實之報價資料,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而分別以:
⒈XV96G08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未實質詢商訪價,即於96年3 月7 日前某日,以不詳 方式,提供本件XV96G08P標案之料件、數量及單價等資料予 廖常義,並於96年3 月7 日,經由電話聯絡方式,要求廖常



義將方孔承載基板之數量自100 個修改為200 個,單價依比 例修改為2,900 元後,由廖常義於同日以固伯公司名義將修 改後之估價單,以傳真方式交予楊璨璵,再由楊璨璵將上開 不實之報價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 依據,復於96年4 月10日,楊璨璵經由電話與蔡在演討論本 件係由其或林正中廖常義參與投標後,約定由蔡在演參與 第一次投標,並指示蔡在演林正中無須購買標案中之絕緣 墊圈料件,另方孔承載基板則向同欣公司採購,業經同欣公 司報價11萬元(共200EA ),宜協公司仍於96年4 月19日參 與第一次投標,因無其它廠商投標而流標後,楊璨璵於第二 次開標即同年5 月15日前之同年5 月9 日,再經由電話向宜 協公司蔡淑惠表示這次投標金額填載為72萬5,000 元,由林 正中依上開協議之金額,於同年月14日投標,嗣經減價程序 仍於同年月15日以68萬6,199 元得標,楊璨璵復提供上開料 件,連同不實原廠證明文件交予蔡在演,再轉交予林正中作 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林正中於 96年7 月26日順利通過驗收。迨林正中於收到中科院核撥款 項後,連同下開之XV96G14P標案共計獲取86萬3,389 元,依 約遂於扣除實際成本、利潤後計12萬9,508 元後,剩餘之浮 報款項計73萬3,881 元,分別於96年8 月22日、96年9 月3 日自華南銀行帳戶內提領50萬元及22萬6,000 元,再加上7, 881 元之現款,於提款當日至楊璨璵住處,將上開現金分2 次交予楊璨璵
⒉XV96G13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未實質詢商訪價,即於96年3 月8 日,以電話聯絡宜 協公司蔡淑惠,要求提供其它可配合之廠商,經蔡在演尋得 可配合之許進順,並將楊璨璵要求之報價資料告訴許進順, 由許進順於96年3 月8 日(估價單日期),以福歐公司名義 提供估價單予楊璨璵,復於同年月21日,楊璨璵電話聯絡蔡 淑惠,要求福歐公司上開估價單中真空除氣元件之數量、單 價,分別修改為84枚、2,150 元後,將估價單以傳真方式傳 真至楊璨璵位於中科院之辦公室,再由楊璨璵將上開不實之 報價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 並指示蔡在演無須購買XV96G13P標案中之所有料件,由楊璨 璵介紹真空除氣元件、中性金鍍液之供料廠商予蔡在演,及 無須購買穿透腳插座、精密玻璃環、焊接石墨等料件,由宜 協公司於96年6 月5 日第二次開標後,經減價以60萬198 元 得標,楊璨璵復提供上開料件,連同不實原廠證明文件交予 蔡在演,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楊璨璵參與會驗下, 使蔡在演於96年7 月26日順利通過驗收。迨蔡在演收到中科



院核撥款項後,因本案經檢調偵辦,而尚未支付賄款予楊璨 璵。
⒊XV96G14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未實質詢商訪價,即於96年3 月20日製作商情蒐集資 料檢視表及商情分析表前,以電子郵件方式,指示蔡在演有 關杜瓦瓶料件組之估價單為每組單價3 萬7,700 元(共5 組 ),蔡在演再將上開報價資料提供予林正中,由林正中將上 開內容之報價單,提供予楊璨璵,再由楊璨璵將上開不實之 報價資料於96年3 月20日製作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及商情分 析表後,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 並指示蔡在演林正中無須購買XV96G14P標案中之所有料件 ,由長茂社於96年6 月4 日第二次開標後,經減價以17萬7, 190 元得標,楊璨璵再提供上開料件,連同不實原廠證明文 件交予林正中,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楊璨璵參與會 驗下,使林正中於96年7 月26日順利通過驗收,並連同上開 XV96G08P標案部分,以現金分2 次交予楊璨璵。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現改制為新北市調查處) 、航業海員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 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廖常義就其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 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常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見審訴2548卷一第199 頁反面、審訴2548卷五第 109 頁反面、第133 頁、訴344 卷三第5 頁及反面、訴344 卷五第124 頁反面、第128 頁、訴344 卷八第51頁反面、訴 344 卷十六第42頁反面),並有:
㈠【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證人即同案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林正中之證述可佐(楊璨 璵部分見偵23334 卷二第109 至114 頁、第115 頁、第123 頁反面、第125 頁反面、偵23334 卷五第119 至128 頁、偵 23334 卷九第131 至133 頁、第190 頁、第194 頁、偵2333



4 卷十一第127 至128 頁反面、第156 頁反面至158 頁;蔡 在演部分見偵23334 卷五第134 至138 頁、偵23334 卷七第 157 至160 頁、第201 至203 頁、訴344 卷十四第227 至23 0 頁、第231 頁及反面、第234 頁;林正中部分見偵23334 卷五第93至34頁、偵23334 卷九第194 頁、訴344 卷十五第 77頁反面至80頁),復有附表三所示之XV95G10P、XV95G11P 、XV95G13P採購案對應之證據可佐(見附表三「證據」欄) 、通訊監察譯文(見附件二、三)、電子郵件暨附件(見偵 23334 卷十八第26至47頁)等在卷可稽; ㈡【犯罪事實一㈡部分】:
證人即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之證述可佐, (楊璨璵部分見偵23334 卷九第131 至134 頁反面、第193 頁、偵23334 卷十一第87頁反面至88頁、第158 頁反面至16 1 頁反面、第173 至175 頁反面;蔡在演部分見偵23334 卷 一第62頁、偵23334 卷五第139 頁、偵23334 卷九第193 至 194 頁、訴344 卷十四第232 至233 頁;林正中部分見偵23 334 卷五第92至97頁、偵23334 卷九第16至18頁、第192 至 193 頁、訴344 卷十五第83至84頁;許進順部分見偵23334 卷五第65至69頁),復有附表四所示之XV96G08P、XV96G13P 、XV96G14P採購案對應之證據可佐(見附表四「證據」欄) 、通訊監察譯文(見附件四、五、六)、電子郵件暨附件( 見偵23334 卷十八第91至140 頁)、華南銀行存摺明細(見 偵23334 卷九第6 頁)等在卷可稽。
㈢綜上,足認被告廖常義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廖常義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 均洵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廖常義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 標罪。被告廖常義與同案被告蔡在演林正中就犯罪事實一 (一)之妨害投標犯行,及被告廖常義與同案被告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就犯罪事實一(二)之妨害投標犯行,均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廖常義先後2 次 之妨害投標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事妥速審判法之適用:
①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 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 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 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 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 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



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②本案第一審繫屬日期為99年11月24日,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99年11月18日桃檢朝昃96偵23334 字第10048 號函上之本 院收狀戳章所示日期可憑(見審訴2548卷一第1 頁),被告 廖常義所涉上開犯行,自第一審(即本院)繫屬日起迄今已 逾8 年未能判決確定。考量本案被告廖常義自本院繫屬時起 ,訴訟程序過程按時出庭,適時提出準備書狀及答辯狀,並 無故意延滯之情形,乃因本案相關被告人數眾多,相關涉案 事實及卷證資料龐雜,且於審理程序中傳喚多位證人到庭證 述,須耗費相當時間勾稽比對,在法律及事實上呈現相當之 複雜程度,惟其訴訟程序之延滯,非可歸責於被告廖常義, 且已影響其受迅速審判之權利,難認情節非屬重大,爰依上 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廖常義配合圍標並提供 不實之報價資料,致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影響政府採購程 序之公平性及公正性,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價 制度無法落實,危害社會公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 (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且考量其犯罪情 節、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 害程度、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 切情狀暨預防需求,分別量處如附表五「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斟酌各次犯罪之動機、手段、方法雷同等責任 非難重複評價之一切情狀,定如附表五「定應執行刑」欄所 示之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罪金之折算標準。 ㈣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
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定:「犯罪 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 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 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 額二分之一。」查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之犯行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後,而無上開條例適用,另犯罪事實一(一)部分 之犯行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有期徒刑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依同條 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㈤緩刑之宣告:
1.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 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 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 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 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 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 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 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2 項第3 款、第4 款 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 及沒收之宣告。」,刑法第74條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廖常義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犯罪後均坦承犯 行,尚有悔意,本院認被告廖常義應係一時思慮不周,始誤 觸刑典,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如附表五「定應執行 刑」欄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再為使被告廖常義記取教訓 ,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廖常義應於 本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3 萬元。然倘被告廖常 義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之宣 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3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楊朝森偵查起訴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項次│負責人 │ 商業 │ 簡稱 │
│ │(承辦人)│ │ │
├──┼─────┼───────┼────┤
│1 │廖常義 │固伯有限公司 │固伯公司│
├──┼─────┼───────┼────┤
│2 │蔡在演宜協有限公司 │宜協公司│
├──┼─────┼───────┼────┤
│3 │林正中長茂精密工業社│長茂社 │
├──┼─────┼───────┼────┤
│4 │許進順 │福歐企業有限公│福歐公司│
│ │ │司 │ │
└──┴─────┴───────┴────┘
 
附表二:
┌──┬───┬─────┬────┬──┬───────────┐
│編號│被 告│任職期間 │單位 │職稱│ 工作職掌 │
├──┼───┼─────┼────┼──┼───────────┤
│ 1 │楊璨璵│66年3 月15│第五研究│科技│⑴封裝小組小組長; │
│ │ │日至100 年│所固態元│聘用│⑵矽化鉑攜式熱像機之ID│
│ │ │3 月11日 │件組 │/ 技│ DCA生產管理; │
│ │ │ │ │正 │⑶銻化銦IDDCA開發; │
│ │ │ │ │ │⑷單乙型RDU 生產管理。│
└──┴───┴─────┴────┴──┴───────────┘
 
附表三:
┌──┬─────┬────┬──────┬───────┬───────┬───────┬────────────┬────┐
│編號│購案案號/ │申購人/ │預算金額(預│參加比價(投標│得標廠商/ │簽約日期/ │被告(申購人)署印(簽名│證據(卷│
│ │案名 │申購日期│估) │)廠商(金額:│開標日期/ │交貨日期/ │)之文件 │證出處)│
│ │ ├────┤ │新臺幣元)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 │
│ │ │公告 │ │ │ │ │ │ │
├──┼─────┼────┼──────┼───────┼───────┼───────┼────────────┼────┤
│1 │XV95G10P /│楊璨璵/ │77萬元 │第一次開標僅有│長茂社/ │95年8月15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契約標案│
│ │承載基板等│95年5 月│ │宜協及固伯公司│95年8 月8 日/ │95年10月2日/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卷犯(一│
│ │料件 │1日 │訪價:固伯公│參與投標而流標│72萬3,800 元 │95年10月3日 │ /流標/廢標記錄「委購│)3、公 │




│ │ ├────┤司95年5 月3 │(95年7 月18日│ │ │ 單位」欄; │開徵求廠│
│ │ │公開徵求│日(此為估價│) │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商提供參│
│ │ │廠商提供│單所載日期)│ │ │ │ 所流標記錄「委購單位」│考資料更│
│ │ │參考資料│報價77萬元 │第二次開標僅有│ │ │ 欄; │正公告/ │
│ │ │更正公告│ │長茂社投標(95│ │ │⒊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申│招標文件│
│ │ │日:95年│ │年8 月4 日投標│ │ │ 購人簽章」欄; │公開閱覽│
│ │ │5 月23日│ │,投標價:72萬│ │ │⒋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之圖│公告、公│
│ │ │、95年6 │ │3, 800) │ │ │ 一承載基板設計圖(簽名│開取得報│
│ │ │月20日 │ │ │ │ │ )。 │價單或企│
│ │ │暨招標文│ │ │ │ │ │劃書公告│
│ │ │件公開閱│ │ │ │ │ │(見偵 │
│ │ │覽公告:│ │ │ │ │ │23334 卷│
│ │ │95年6 月│ │ │ │ │ │十八第1 │
│ │ │20日 │ │ │ │ │ │至6 頁反│
│ │ ├────┤ │ │ │ │ │面) │
│ │ │公開取得│ │ │ │ │ │ │
│ │ │報價單或│ │ │ │ │ │ │
│ │ │企劃書公│ │ │ │ │ │ │
│ │ │告:95年│ │ │ │ │ │ │
│ │ │7 月5日 │ │ │ │ │ │ │
├──┼─────┼────┼──────┼───────┼───────┼───────┼────────────┼────┤
│2 │XV95G11P/ │楊璨璵/ │61萬元 │第一次開標僅有│宜協公司(三次│95年8月3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契約標案│
│ │真空硬銲線│95年5 月│ │宜協公司參與投│減價)/ │95年9月1日/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卷犯(一│
│ │等料件 │1 日 │訪價:宜協公│標而流標(95年│95年7月27日/ │95年9月7日 │ /流標/廢標記錄「委購│)3、公 │
│ │ ├────┤司95年4 月17│7 月13日) │56萬1,099 元 │ │ 單位」欄(簽名); │開徵求廠│
│ │ │公開徵求│日(此為報價│ │ │ │⒉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商提供參│
│ │ │廠商提供│單所載日期)│第二次開標僅有│ │ │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考資料更│
│ │ │參考資料│報價61萬元 │宜協公司投標(│ │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正公告/ │
│ │ │更正暨招│ │95年7 月20日投│ │ │ ; │招標文件│
│ │ │標文件公│ │標,投標價:57│ │ │⒊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之「│公開閱覽│
│ │ │開閱覽公│ │萬9,500 ) │ │ │ 圖:OFHC 無氧銅管」欄 │公告、公│
│ │ │告:95年│ │ │ │ │ (簽名)。 │開取得報│
│ │ │6 月19日│ │ │ │ │ │價單或企│
│ │ ├────┤ │ │ │ │ │劃書公告│
│ │ │公開取得│ │ │ │ │ │(見偵23│
│ │ │報價單或│ │ │ │ │ │334 卷十│
│ │ │企劃書公│ │ │ │ │ │八第8 至│
│ │ │告:95年│ │ │ │ │ │12頁反面│
│ │ │7 月3 日│ │ │ │ │ │) │
│ │ │、95年7 │ │ │ │ │ │ │




│ │ │月17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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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XV95G13P/ │楊璨璵/ │71萬2,000元 │第一次開標僅有│宜協公司(二次│95年8月17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契約標案│
│ │元件封裝料│95年5 月│ │宜協公司參與投│減價)/ │95年9月29日/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卷犯(一│
│ │件等 │18日 │訪價:宜協公│標而流標(95年│95年8月10日/ │95年10月3日 │ /流標/廢標記錄「委購│)3、公 │
│ │ ├────┤司95年6 月12│8 月1 日) │66萬5,000 元 │ │ 單位」欄(簽名); │開徵求廠│
│ │ │公開徵求│日(此為報價│ │ │ │⒉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商提供參│
│ │ │廠商提供│單所載日期)│第二次開標僅有│ │ │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考資料/ │
│ │ │參考資料│報價71萬2,00│宜協公司投標(│ │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招標文件│
│ │ │暨招標文│0 元 │95年8 月8 日投│ │ │ ; │公開閱覽│
│ │ │件公開閱│ │標,投標價:71│ │ │⒊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公告、公│
│ │ │覽公告:│ │萬2,000 ) │ │ │ 所流標記錄「委購單位」│開取得報│
│ │ │95年6 月│ │ │ │ │ 欄(簽名); │價單或企│
│ │ │29日 │ │ │ │ │⒋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劃書公告│
│ │ ├────┤ │ │ │ │ 究院內購案物資申請書「│(見偵23│
│ │ │公開取得│ │ │ │ │ 承辦人」欄。 │334 卷十│
│ │ │報價單或│ │ │ │ │ │八第14至│
│ │ │企劃書公│ │ │ │ │ │16頁反面│
│ │ │告:95年│ │ │ │ │ │) │
│ │ │7 月21日│ │ │ │ │ │ │
│ │ │、95年8 │ │ │ │ │ │ │
│ │ │月4日 │ │ │ │ │ │ │
└──┴─────┴────┴──────┴───────┴───────┴───────┴────────────┴────┘
 
附表四:
┌──┬─────┬────┬──────┬───────┬───────┬───────┬────────────┬────┐
│編號│購案案號/ │申購人/ │預算金額(預│參加比價(投標│得標廠商/ │簽約日期/ │被告(申購人)署印(簽名│證據(卷│
│ │案名 │申購日期│估) │)廠商(金額:│開標日期/ │交貨日期/ │)之文件 │證出處)│
│ │ ├────┤ │新臺幣元)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 │
│ │ │公告 │ │ │ │ │ │ │
├──┼─────┼────┼──────┼───────┼───────┼───────┼────────────┼────┤
│1 │XV96G08P/ │楊璨璵/9│73萬元 │第一次開標僅有│長茂社(三次減│96年5月22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財│契約標案│
│ │方孔承載基│6 年3月1│ │宜協公司參與投│價)/ │96年7月24日/ │ 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卷犯(一│
│ │板等料件 │4日 │訪價:固伯公│標而流標(96年│96年5 月15日/ │96年7月26日 │ 果報告單「會驗人員」欄│)4 、公│
│ │ ├────┤司96年3 月7 │4 月19日) │68萬6,199 元 │ │ (簽名); │開徵求廠│
│ │ │公開徵求│日(此為傳真│ │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五所、中│商提供參│
│ │ │廠商提供│日期,估價單│第二次開標僅有│ │ │ 心購案器材檢測綜合報告│考資料/ │
│ │ │參考資料│所載日期為96│長茂社投標(96│ │ │ 表「檢測綜合研判單位蓋│招標文件│
│ │ │暨招標文│年3 月6 日)│年5 月14日投標│ │ │ 章之申購(使用)單位承│公開閱覽│
│ │ │件公開閱│報價73萬元 │,投標價:72萬│ │ │ 辦人欄」; │公告、公│




│ │ │覽公告:│ │5,000 ) │ │ │⒊合格標準表「驗測者」欄│開取得報│
│ │ │96年3 月│ │ │ │ │ ; │價單或企│
│ │ │15日 │ │ │ │ │⒋圖一:方孔承載基板、圖│劃書公告│
│ │ ├────┤ │ │ │ │ 二:絕緣墊圈設計圖(簽│(見偵23│
│ │ │公開取得│ │ │ │ │ 名); │334 卷十│
│ │ │報價單或│ │ │ │ │⒌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八第59至│
│ │ │企劃書公│ │ │ │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60頁) │
│ │ │告:96年│ │ │ │ │ /流標/廢標記錄「委購│ │
│ │ │4 月4 日│ │ │ │ │ 單位」欄(簽名); │ │
│ │ │ │ │ │ │ │⒍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 │
│ │ │ │ │ │ │ │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 │
│ │ │ │ │ │ │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 │
│ │ │ │ │ │ │ │ ; │ │
│ │ │ │ │ │ │ │⒎中山科學研究院招標訂約│ │
│ │ │ │ │ │ │ │ 階段採購計畫修正申請表│ │
│ │ │ │ │ │ │ │ 「申購單位」欄; │ │
│ │ │ │ │ │ │ │⒏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 所流標記錄「委購單位」│ │
│ │ │ │ │ │ │ │ 欄(簽名); │ │
│ │ │ │ │ │ │ │9.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 │
│ │ │ │ │ │ │ │ 究院內購案物資申請書「│ │
│ │ │ │ │ │ │ │ 承辦人」欄; │ │
│ │ │ │ │ │ │ │10.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 │ │
│ │ │ │ │ │ │ │ 申購人簽章」欄; │ │
│ │ │ │ │ │ │ │11.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 │ │
│ │ │ │ │ │ │ │ 究所採購計畫審查表「 │ │
│ │ │ │ │ │ │ │ 申購單位審查及結果」 │ │
│ │ │ │ │ │ │ │ 欄; │ │
│ │ │ │ │ │ │ │12.五所購案審查意見表「 │ │
│ │ │ │ │ │ │ │ 申購單位簽覆意見」欄 │ │
│ │ │ │ │ │ │ │ ; │ │
│ │ │ │ │ │ │ │13.五所固態元件組「公開 │ │
│ │ │ │ │ │ │ │ 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 │
│ │ │ │ │ │ │ │ 」公告申請表「申購人 │ │
│ │ │ │ │ │ │ │ 」欄; │ │
│ │ │ │ │ │ │ │14.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 │
│ │ │ │ │ │ │ │ 購案品保需求審查表「 │ │
│ │ │ │ │ │ │ │ 申購說明欄之申購單位 │ │
│ │ │ │ │ │ │ │ 簽章」欄; │ │
│ │ │ │ │ │ │ │15.XV96G08P 案<品名:方│ │




│ │ │ │ │ │ │ │ 孔承載基板等料件>商 │ │
│ │ │ │ │ │ │ │ 情分析表「承辦人」欄 │ │
│ │ │ │ │ │ │ │ ; │ │
│ │ │ │ │ │ │ │16.XV96G08P 案<品名:方│ │
│ │ │ │ │ │ │ │ 孔承載基板等料件>商 │ │
│ │ │ │ │ │ │ │ 情蒐集資料檢視表「承 │ │
│ │ │ │ │ │ │ │ 辦人」欄。 │ │
├──┼─────┼────┼──────┼───────┼───────┼───────┼────────────┼────┤
│2 │XV96G13P/ │楊璨璵/9│63萬8,600元 │第一次開標僅有│宜協公司(三次│96年6月12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財│契約標案│
│ │真空除氣元│6 年3 月│ │宜協公司參與投│減價)/ │96年8月1日/ │ 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卷犯(一│
│ │件等料件 │21日 │訪價:福歐公│標而流標(96年│96年6 月5 日/ │96年8月2日 │ 果報告單「會驗人員」欄│)4 、公│
│ │ ├────┤司96年3 月21│5月17日) │60萬198 元 │ │ ; │開徵求廠│
│ │ │公開徵求│日(此為傳真│ │ │ │⒉合格標準表「驗測者」欄│商提供參│
│ │ │廠商提供│日期,報價單│第二次開標僅有│ │ │ ; │考資料/ │
│ │ │參考資料│所載日期為96│宜協公司投標(│ │ │⒊銲接石墨設計圖(簽名)│招標文件│
│ │ │暨招標文│年3 月8 日)│96年6 月4 日投│ │ │ ; │公開閱覽│
│ │ │件公開閱│報價63萬8,60│標,投標價:64│ │ │⒋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公告、公│
│ │ │覽公告:│0 元 │萬5,000 ) │ │ │ 究院第五研究所採購開標│開取得報│
│ │ │96年3 月│ │ │ │ │ /決標/流標/廢標記錄│價單或企│
│ │ │21日 │ │ │ │ │ 「委購單位」欄(簽名)│劃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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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