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附民字,109年度,59號
TYDM,109,桃簡附民,59,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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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李姿憶
      李姿潔
被  告  郭林梅英

      郭崴泓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自由等案件(109年度桃簡字第52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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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