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李姿憶
李姿潔
被 告 郭林梅英
郭崴泓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自由等案件(109年度桃簡字第526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