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林漢鼎
被 告 張文俊
林茂蒼
林徐月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 年度桃簡字第533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郭鍵融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