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凱威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緝字第106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原受理案號:109 年度桃簡字第1828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凱威於民國108 年3 月 6 日晚間9 時28分許,委由不知情之友人黃威融駕駛車牌號 碼不詳之自用小客車附載其及姓名年籍不詳之2 名友人,共 同前往桃園市○○區○○路0 段00號前,被告因與告訴人詹 鈞淯之友人吳均偉間存有債務糾紛而有所不滿,見告訴人所 持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於該處,竟基於 毀損他人器物之犯意,持棍子及安全帽等物敲打該車,致該 車多處毀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 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 條亦 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 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 告訴人並當庭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 訴狀等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不宜以簡易處刑情事,依同法第45 2 條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