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8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嘉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緝字第148 號、109 年度偵字第4380、6777、6846號),本院
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桃簡字第1345號),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經本院審 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 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紀嘉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108 年8 月7 日 下午6 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徒手竊取 賴加峻所有之行動電話1 支(價值約新臺幣【下同】45000 元),得手後逃離現場。㈡於108 年11月8 日下午6 時14分 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1 樓之便利商店,徒手竊 取該店店長蘇瑀婕置於該處之捐款箱(內約有100 元至1000 元不等之現金)後,逃離現場。㈢於108 年11月25日上午11 時2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百貨商店,徒手 竊取該店店長左建斌置於該處之捐款箱(內約有數百元至20 00元不等之現金)後,逃離現場。㈣於108 年12月30日下午 1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百貨商店,徒手竊 取該店店長曾華涓置於該處之捐款箱(內約有數1000元至30 00元不等之現金)後,逃離現場。嗣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 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 。
三、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惟被告已於109 年8 月1 日死 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