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7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建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建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7 月21日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惟本件雖業經辯論終結,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認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 ,爰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