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8年度,7號
TYDM,108,矚訴,7,2020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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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矚訴字第7號

被   告 朱松偉


選任辯護人 范振中律師
      黃俊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6
40、1813、10972 、12470 、12471 、18524 、20596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松偉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二、有相當理由足 認有逃亡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2 款定有 明文。次按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一次 不得逾4 月,第二次不得逾2 月,以延長二次為限。審判中 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 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 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 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 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2 項復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朱松偉前因貪污等案件,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8 年12月19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在案。次查,因被告限制 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給予檢察官、被告與辯護 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依卷內被告之供述,證人之證述, 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第3 款之 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等罪,犯罪嫌疑 重大,且上開犯罪為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 責非輕,被告逃亡以規避將來刑罰執行之可能性顯然較高, 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正 常之社會通念,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具有刑 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2 款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 復審酌本案情節及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及將來 審判、執行進行之順利,依比例原則衡量,認有延長限制出 境及出海之必要。綜合上情,被告應延長限制出境及出海如 主文所示,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 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93條之 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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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