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23號
TYDM,107,重附民,23,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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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被   告 葉雲照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7 年度金訴字第3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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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