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344號
TYDM,100,訴,344,2020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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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璨璵




選任辯護人 蔡明叡律師
      吳志勇律師
被   告 何焱騰


      曾双銘


上 二 被告
選任辯護人 林凱律師
被   告 王漢能



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律師
被   告 張吉本


選任辯護人 侯銘欽律師
      林清漢律師
被   告 林榮源



選任辯護人 陳金漢律師
被   告 蔡在演




選任辯護人 曾朝誠律師
被   告 林正中


選任辯護人 江鶴鵬律師
被   告 許進順



      楊嘉玲


上 一 被告
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
被   告 伍員鵬


選任辯護人 陳麗玲律師
      洪榮彬律師
被   告 葉明山



選任辯護人 陳河泉律師
被   告 蘇錦鏞





選任辯護人 林雅君律師
被   告 周銘華


選任辯護人 黃鈺如律師
      蕭富山律師
被   告 黃信二


選任辯護人 李國仁律師
      王志超律師
      黃國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偵字第23334 號、第26001 號、97年度偵字第17569 號、第2061
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王漢能張吉本林榮源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楊嘉玲各犯如附表二十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二十各編號所示之刑(含從刑、定刑、緩刑與條件及沒收)。
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王漢能張吉本蔡在演林正中楊嘉玲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伍員鵬葉明山蘇錦鏞周銘華黃信二無罪。 犯罪事實
一、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王漢能張吉本林榮源分別於 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任職於前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民國103 年4 月16日改制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業已改 制為行政法人,下稱中科院)如附表一所示之單位,擔任如 附表一所示之職稱,並負責如附表一所示之業務,且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王漢能分別擔任附表三、四、五、六、 七所示採購案之申購單位代表或實際承辦人,負責該採購案 之詢價及審標工作,就上開採購案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張吉本依令對所屬單位內 之財物負有採購、保管權責,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另蔡在演林正中楊嘉玲、廖常義(另經本院為簡易 判決)、許進順則分別為附表二所示商業之承辦人或負責人 ,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附表三之XV95G10P(案名:承載基板等料件)、XV95G11P (案名:真空硬銲線等料件)、XV95G13P(案名:元件封裝 料件)等採購案】
楊璨璵於辦理上開XV95G10P、XV95G11P、XV95G13P採購案之 招標作業,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 ,與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之林正中蔡在演,約定朋分上開標案之利潤(扣除成本),以分別 使長茂工業社及宜協公司能順利得標,並與廖常義共同基於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楊璨璵於上開 採購案尚未對外訪價前之95年4 月16日,即將上開採購案之 名稱、料件規格、單價及預算等標案資料(非屬與國家政務 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之公務秘密,下同)如附件一所示 內容,以電子郵件「tsanyue@yahoo .com .tw」寄予蔡在演 (電子郵件:ic7988@ms59.hinet .net)而洩露之,並分別




⒈XV95G10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明知宜協公司係專責機械加工之廠商,無法製作XV95 G10P標案中的「承載基板」(即陶瓷基板),遂於95年4 月 16日經由上開電子郵件,要求蔡在演先向同欣電子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同欣公司)詢價,蔡在演復於同年5 月15日 將同欣公司報價200 枚「承載基板」共計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報價單,以電子郵件方式寄予楊璨璵後,楊璨璵未實 質詢商訪價,反而指示固伯公司之廖常義以上開95年4 月16 日郵件中之價格(附件一購案3 )為報價,楊璨璵再將上開 不實之報價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 ,復指示蔡在演無須實際購買該標案中的異膨脹係數接著劑 、真空導電膠、中性金鍍液、銦錫合金銲線等料件,另為避 免全由宜協公司得標而遭固元組副組長戴禮國注意,以規避 中科院監察官之查察,便主導長茂工業社林正中及固伯公司 廖常義等人配合宜協公司圍標該標案,並指示由蔡在演協助 沒有參標經驗且無能力承作標案的林正中,使長茂工業社於 95年8 月8 日以72萬3,800 元得標,楊璨璵復將上開料件交 由蔡在演,由蔡在演將向同欣公司購買之承載基板等料件包 裝好後,連同楊璨璵提供上開料件及該料件不實之原廠證明 (僅能證明非原廠所提供,無法證明有何偽造部分,下同) 一併交予林正中後,由林正中交予中科院,在楊璨璵參與會 驗下,使林正中於95年10月3 日得以順利通過驗收。嗣林正 中於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後,依約扣除相關成本及利潤後, 於95年11月27日從華南銀行長茂精密工業社帳戶內提領57萬 5,000 元現金,至台北木柵捷運站交付予楊璨璵。 ⒉XV95G11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於95年6 月7 日,以相同之電子郵件信箱,經由電子 郵件方式,要求蔡在演就XV95G11P標案中之「鉬座」及「鈦 冷指管」報價,蔡在演復於同年月11日,以相同電子郵件將 「鈦冷指管」及「鉬座」兩項料件,分別以4 萬5,000 元、 1 萬8,000 元(各10枚)報價予楊璨璵楊璨璵明知上開料 件實際價格,且未實質詢商訪價,竟要求蔡在演以上開95年 4 月16日郵件中之價格(附件一購案1 )為報價,並指示蔡 在演無須購買標案中的高溫銲料、真空除氣元件、無氧銅管 、精密玻璃環、冷屏、穿透腳插座等料件,楊璨璵再將報價 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並使 蔡在演於95年7 月27日,以56萬1,099 元得標,楊璨璵復提 供上開料件,連同不實原廠證明文件交予蔡在演作為中科院 交貨驗收之用,在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蔡在演於95年9 月



7 日順利通過驗收,嗣蔡在演於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後,依 約遂於扣除實際成本、利潤後,連同下開之XV95G13P及XV95 G27P、SBV0000000標案(上開2 標案,見無罪說明),於96 年1 月4 日交付70萬1,918 元現金予楊璨璵。 ⒊XV95G13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未經招標程序,先於95年3 月27日,以相同之電子郵 件信箱,經由電子郵件方式,要求蔡在演先行製作XV95G13P 標案中之料件石墨杆3 支交予其使用,復未實質詢商訪價, 由蔡在演以上開95年4 月16日郵件中之價格(附件一購案2 )及於95年6 月19日、同年7 月26日由楊璨璵經由電話告知 蔡淑惠修改之報價,倒填報價日期於報價單交予楊璨璵,由 楊璨璵抽換宜協公司報價單,將上開不實之報價單提供予設 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復指示蔡在演無須 購買此標案中的饋孔治具、石墨杆3 支及JIDEWAR 等料件, 並使蔡在演於95年8 月10日以66萬5,000 元得標,楊璨璵再 將上開料件,連同不實原廠證明文件交予蔡在演作為中科院 交貨驗收之用,在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蔡在演於95年10月 3 日順利通過驗收,並依約交付如上開⒉所述現金予楊璨璵
㈡【附表四之XV96G08P(案名:方孔承載基板等料件)、XV96 G13P(案名:真空除氣元件等料件)、XV96G14P(案名:杜 瓦瓶料件組)等採購案】
楊璨璵明知95年間開立如上開㈠所示標案採購的料件,已由 蔡在演林正中得標承作並陸續交貨驗收,且部分料件尚有 大量庫存,竟見中科院內控不佳,為獲取不法利益,以相同 手法,於96年間辦理上開XV96G08P、XV96G13P、XV96G14P採 購案之招標作業,與林正中蔡在演約定朋分上開標案之利 潤(扣除成本),以分別使長茂社及宜協公司能順利得標, 楊璨璵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 ,蔡在演林正中即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 付賄賂之犯意,並與許進順、廖常義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楊璨璵於上開採購案尚未對 外詢商訪價前,即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電話方式將上開採購 案之名稱、料件規格、單價及預算等標案資料內容洩露之, 許進順、廖常義配合提供不實之報價資料,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之結果,而分別以:
⒈XV96G08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未實質詢商訪價,即於96年3 月7 日前某日,以不詳 方式,提供本件XV96G08P標案之料件、數量及單價等資料予 廖常義,並於96年3 月7 日,經由電話聯絡方式,要求廖常



義將方孔承載基板之數量自100 個修改為200 個,單價依比 例修改為2,900 元後,由廖常義於同日以固伯公司名義將修 改後之估價單,以傳真方式交予楊璨璵,再由楊璨璵將上開 不實之報價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 依據,復於96年4 月10日,楊璨璵經由電話與蔡在演討論本 件係由其或林正中、廖常義參與投標後,約定由蔡在演參與 第一次投標,並指示蔡在演林正中無須購買標案中之絕緣 墊圈料件,另方孔承載基板則向同欣公司採購,業經同欣公 司報價11萬元(共200EA ),宜協公司仍於96年4 月19日參 與第一次投標,因無其它廠商投標而流標後,楊璨璵於第二 次開標即同年5 月15日前之同年5 月9 日,再經由電話向宜 協公司蔡淑惠表示這次投標金額填載為72萬5,000 元,由林 正中依上開協議之金額,於同年月14日投標,嗣經減價程序 仍於同年月15日以68萬6,199 元得標,楊璨璵復提供上開料 件,連同不實原廠證明文件交予蔡在演,再轉交予林正中作 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林正中於 96年7 月26日順利通過驗收。迨林正中於收到中科院核撥款 項後,連同下開之XV96G14P標案共計獲取86萬3,389 元,依 約遂於扣除實際成本、利潤後計12萬9,508 元後,剩餘之浮 報款項計73萬3,881 元,分別於96年8 月22日、96年9 月3 日自華南銀行帳戶內提領50萬元及22萬6,000 元,再加上7, 881 元之現款,於提款當日至楊璨璵住處,將上開現金分2 次交予楊璨璵
⒉XV96G13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未實質詢商訪價,即於96年3 月8 日,以電話聯絡宜 協公司蔡淑惠,要求提供其它可配合之廠商,經蔡在演尋得 可配合之許進順,並將楊璨璵要求之報價資料告訴許進順, 由許進順於96年3 月8 日(估價單日期),以福歐公司名義 提供估價單予楊璨璵,復於同年月21日,楊璨璵電話聯絡蔡 淑惠,要求福歐公司上開估價單中真空除氣元件之數量、單 價,分別修改為84枚、2,150 元後,將估價單以傳真方式傳 真至楊璨璵位於中科院之辦公室,再由楊璨璵將上開不實之 報價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 並指示蔡在演無須購買XV96G13P標案中之所有料件,由楊璨 璵介紹真空除氣元件、中性金鍍液之供料廠商予蔡在演,及 無須購買穿透腳插座、精密玻璃環、焊接石墨等料件,由宜 協公司於96年6 月5 日第二次開標後,經減價以60萬198 元 得標,楊璨璵復提供上開料件,連同不實原廠證明文件交予 蔡在演,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楊璨璵參與會驗下, 使蔡在演於96年7 月26日順利通過驗收。迨蔡在演收到中科



院核撥款項後,因本案經檢調偵辦,而尚未支付賄款予楊璨 璵。
⒊XV96G14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未實質詢商訪價,即於96年3 月20日製作商情蒐集資 料檢視表及商情分析表前,以電子郵件方式,指示蔡在演有 關杜瓦瓶料件組之估價單為每組單價3 萬7,700 元(共5 組 ),蔡在演再將上開報價資料提供予林正中,由林正中將上 開內容之報價單,提供予楊璨璵,再由楊璨璵將上開不實之 報價資料於96年3 月20日製作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及商情分 析表後,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 並指示蔡在演林正中無須購買XV96G14P標案中之所有料件 ,由長茂社於96年6 月4 日第二次開標後,經減價以17萬7, 190 元得標,楊璨璵再提供上開料件,連同不實原廠證明文 件交予林正中,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楊璨璵參與會 驗下,使林正中於96年7 月26日順利通過驗收,並連同上開 XV96G08P標案部分,以現金分2 次交予楊璨璵。 ㈢楊璨璵明知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運公司)及頻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頻波公司)係該項中科院「光電釋 商計畫」之廠商,而需購買相關製作RDU 之料件,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於88年某日至94 年7 月間某日,在中科院內,以不詳方式,連續竊取如附表 十八所示之吸氣子、光窗、濾波片及K508冷指管等RDU 之料 件,得手後,分別經由附表十八所示「轉售者」欄之公司、 人員,於該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價格,售與該附表「銷售對象 」欄之公司,再分別與「轉售者」欄之人員,以6 :4 方式 (即楊璨璵:轉售者),朋分如該附表所示之款項。 ㈣【附表五之BU95G15P(案名:氮化鋁磊晶片)、SXD0000000 (案名:氮化鋁磊晶片)、SBV0000000(案名:三氧化二鋁 單晶片等2 項)等採購案】
何焱騰於辦理BU95G15P、SXD0000000(起訴書原載ALN 基板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SBV0000000(起訴書原載半導體晶 片,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等採購案之作業,竟基於對於違背 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與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 為交付賄賂犯意之楊嘉玲,約定分別以其它便宜料件替代交 貨或無須下單等方式,朋分上開標案之差額利潤,而分別為 下列行為:
⒈BU95G15P採購案部分:
何焱騰於95年9 月間申購BU95G15P採購案,由楊嘉玲實際經 營之龍穩公司於95年10月20日,以15萬2,400 元得標後,何 焱騰指示楊嘉玲以較便宜且無法驗出差別之「Al2O3Sapphir



e Wafer 」替代「氮化鋁磊晶片」交貨,龍穩公司遂於95年 11月16日,以上開「Al2O3Sapphire Wafer 」交貨予中科院 ,並於95年11月22日驗收完畢,中科院於95年12月15日核發 上開15萬2,400 元予龍穩公司,楊嘉玲取得上開款項後,如 期於下開⒊之地點支付3 萬9,000 元款項予何焱騰。 ⒉SXD0000000採購案部分:
何焱騰委託任職於第四研究所不知情之王立群幫忙申購SXD0 000000小額標案採購「氮化鋁磊晶片」,由龍穩公司於96年 8 月16日報價,嗣以9 萬1,000 元之最低價得標後,何焱騰 指示楊嘉玲以較便宜且無法驗出差別之「Al2O3Sapphire W afer」替代「氮化鋁磊晶片」交貨,龍穩公司遂於95年10月 24日,以上開「Al2O3Sapphire Wafer 」交貨予中科院,並 於95年10月24日驗收完畢,中科院於95年11月15日核發上開 9 萬1,000 元予龍穩公司,楊嘉玲取得上開款項後,如期於 下開⒊之地點支付2 萬5,000 元款項予何焱騰。 ⒊SBV0000000採購案部分:
何焱騰委託任職於第五研究所不知情之陳麗娟幫忙申購SBV0 000000小額標案採購「三氧化二鋁單晶片」及「矽單晶片」 ,由龍穩公司於95年11月22日報價,嗣以8 萬6,000 元得標 後,何焱騰指示楊嘉玲無須下單「矽單晶片」,告知事後會 拿電子所半導體實驗室中之研究生未帶走的矽晶片給楊嘉玲 做為交貨驗收之用,龍穩公司遂於95年12月12日,以上開何 焱騰提供之矽單晶片及自行採購之三氧化二鋁單晶片交貨予 中科院,同時由楊嘉玲提領10萬元,在中科院附近的路旁之 楊嘉玲車上,連同上開⒈⒉及本件標案(3 萬6,000 元)共 交付10萬元(3 萬9,000 元、2 萬5,000 元、3 萬6,000 元 )現金予何焱騰。嗣於95年12月15日驗收完畢,中科院於95 年12月19日核發上開8 萬6,000 元予龍穩公司。 ㈤【附表六之XV94G18P(案名:耐高溫鐵鈷鎳合金材料加工製 作等)採購案】
曾双銘因執行中科院「雷射光窗」計畫,並欲採購風洞吹試 實驗所需之KOVAR 料件(一種鐵鈷鎳合金的料件),明知中 科院第二研究所23廠便可自行製作KOVAR ,惟以不及待23廠 排定期程製作KOVAR 料件,且未依規定辦理採購作業,即於 93年底,委由蔡在演製作KOVAR 料件(共計36只,即附表十 九之項次3 、4 料件)來進行該項雷射光窗之試驗,蔡在演 則於94年1 月11日交貨予曾双銘,並以20萬1,600 元向曾双 銘報價,嗣降低上開料件價款5 %至19萬1,520 元。曾双銘 明知上開委由蔡在演製作KOVAR 料件總價係19萬1,520 元,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



賂之犯意,與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犯意之 蔡在演,約定由曾双銘辦理XV94G18P採購案之招標作業,朋 分上開標案之利潤,使蔡在演能順利得標後,無須實際下訂 ,以取回上開前銷售KOVAR 料件之成本及利潤,其餘款項置 於宜協公司,供曾双銘花費使用。嗣於94年3 月間,曾双銘 委由同組不知情之組員林烜鵬向中科院掛名,提出如附表十 九所示之品名料號及數量需求申購案號為「XV94G18P」之採 購案,除上開項次3 、4 外,共虛增13項料號,並將如附表 十九所示之單價提供予蔡在演,由蔡在演依附表十九所示之 料號、數量、價格報價,為曾双銘提供給中科院設供小組招 標及核定底價之依據。嗣於94年5 月3 日,由宜協公司以42 萬元得標,曾双銘遂竊取中科院實驗室中使用之54只KOVAR 料件及16副不銹鋼夾具充當新品,連同蔡在演前已交付之36 只KOVAR 料件,交予蔡在演包裝後交貨,使曾双銘於94年5 月31日得以順利通過驗收。迨蔡在演於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 後,依約扣除前已購置36只KOVAR 料件之成本、利潤19萬1, 520 元及管銷費用、稅金等支出10% 後,將曾双銘朋分之20 萬5,632 元【(42萬-19 萬1,520 )x0 .9 】置於宜協公司 銀行帳戶內,供曾双銘花費使用。
㈥【附表七之BV89138P(案名:白金測溫線)、BV91D18P(案 名:1.5 噸真空電弧爐真空系統維修等5 項)、XV91D13P( 案名:試桿車削加工)、BV91D51P(案名:小型熱處理爐維 修)、XV91X19P(案名:試桿加工)、YV91D03P(案名:小 VAR 及精密鑄造爐維修等3 項)等採購案,下稱附表七所示 之標案】
王漢能於辦理附表七所示之採購案時,為獲取不法利益,基 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附表七編號1 )及 概括犯意(附表七編號2 至5 ),與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 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附表七編號1 )及概括犯意(附表 七編號2 至5 )之蔡在演,約定朋分上開標案之利潤(扣除 成本),以分別使宜協公司及蔡在演所掌控如附表七所示之 公司能順利得標,先由王漢能於不詳時間及方式,提供附表 七所示採購案之預算金額予蔡在演知悉,蔡在演再以附表七 所示之公司及預算金額向中科院報價,再由王漢能將上開不 實之報價資料作為預算或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 標之參考依據,使蔡在演所掌控如該附表所示公司、時間、 金額得標,並由王漢能施作附表七編號3 、4 所示標案之試 桿加工,蔡在演再將如附表七所示之得標金額,扣掉實際承 作標案之成本、費用(含代付費用)及利潤,以附表七所示 之時間、金額及方式,共計交付57萬3,000 元予王漢能



㈦【附表八之BV95H11P( 案名:高溫材料與粉末等一批) 、BV 95H19P (案名:鉭粉等一批)等採購案】 張吉本於辦理BV95H11P、BV95H19P等採購案之作業,基於對 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與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 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犯意之楊嘉玲,約定就上開標案部分料件 無須下單之方式,以朋分上開標案之差額利潤,分別為下列 行為:
⒈BV95H11P採購案部分:
張吉本於95年間申購BV95H11P採購案,尚未實質詢商訪價, 即要求楊嘉玲經營之群翼公司報價時,約定無須就報價單中 之複合高分子陶瓷漿料、鈮合金棒等料件下單,並由張吉本 提供上開2 項料件之價格予楊嘉玲報價,再由張吉本將上開 不實之報價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 依據,嗣經群翼公司於95年4 月6 日以89萬9,000 元得標後 ,由張吉本提供複合高分子陶瓷漿料及鈮合金棒等料件予楊 嘉玲,再由楊嘉玲於95年5 月8 日交貨予中科院,在張吉本 參與會驗下,使群翼公司於95年5 月16日順利通過驗收,中 科院於核發上開89萬9,000 元予群翼公司,楊嘉玲依約定於 95年6 月12日,自群翼公司彰化銀行東林口分行帳戶提領18 萬元,在中科院二號門對面的高爾夫球場空地,交付現金18 萬元予張吉本
⒉BV95H19P採購案部分:
張吉本預計於95年7 月退役,依中科院規定退役前3 個月不 得申購標案,仍委託同組不知情的組員左清宇申購BV95H19P 採購案,惟尚未實質詢商訪價時,即要求楊嘉玲經營之慈融 公司報價,約定無須就報價單中之氧化物陶瓷粉( Ba2Ti9O2 0 ) 、氧化物陶瓷粉( BaTi4O9)等料件下單,並由張吉本提 供上開2 項料件之價格予楊嘉玲報價,再由張吉本將上開不 實之報價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 據,嗣經群翼公司於95年5 月23日,以37萬元得標後,由張 吉本提供氧化物陶瓷粉( Ba2Ti9O20 ) 及氧化物陶瓷粉(BaT i4O9) 等料件予楊嘉玲,再由楊嘉玲交貨予中科院,使群翼 公司於95年6 月23日順利通過驗收,中科院於核發上開37萬 元予群翼公司後,楊嘉玲依約定自群翼公司彰化銀行東林口 分行帳戶提領8 萬元款項,並於95年7 月14日,在中科院二 號門對面的高爾夫球場空地,交付現金8 萬元予張吉本。 ㈧林榮源原任職於中科院設供處,曾經歷任庫房管理及接轉工 作、履約工作、訂約工作等採購相關業務,對於中科院的物 料建檔及資料管理作業具有查詢權限,嗣於90、91年間轉至 資財運籌組負責中科院財產管理工作,竟自90年起至96年間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 消息之接續犯意,利用職務上可以查詢中科院標案之權限, 將中科院辦理之已開標或未開標的採購案(包括名稱、日期 、預算及承辦人員等相關資料),或是將中科院內部一些組 織異動或是人事消息,以紙本方式或電子郵件方式,洩漏給 任職於格雷蒙公司及群翼公司之楊嘉玲知悉,楊嘉玲再以過 年、端午節或是中秋節等名義,每次2 至3 萬元現金交付予 林榮源,及以楊嘉玲之胞妹楊嘉琪名義申請行動電話000000 0000門號供林榮源使用,並為林榮源支付每個月電話費,林 榮源總計收受楊嘉玲現金35萬8,000 元,及免除楊嘉玲為其 支付的行動電話費用5 萬元之利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現改制為新北市調查處) 、航業海員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甲、有罪部分:
、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非供述證據,除下列爭執部分予以說 明外,檢察官、被告楊璨璵張吉本蔡在演林正中、許 進順、楊嘉玲曾双銘何焱騰林榮源王漢能及其等( 不含許進順)之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楊璨璵部分見訴 344 卷十八第103 至128 頁;張吉本部分見訴344 卷十七之 二第205 頁反面至206 頁、第220 頁反面;蔡在演部分見審 訴2548卷五第46頁反面、第66頁反面、第110 頁及反面、第 134 頁、審訴2548卷六第69頁反面、第96頁反面;林正中部 分見審訴2548卷五第110 頁及反面、第134 頁;許進順部分 見審訴2548卷五第134 頁;楊嘉玲部分見審訴2548卷六第32 頁、第43頁、第54頁、訴344 卷四第72頁、第92頁、第183 頁反面;曾双銘部分見訴344 卷十第77頁反面;何焱騰部分 見訴344 卷十第169 頁反面;林榮源部分見訴344 卷十一第 42頁、審訴2548卷三第201 至202 頁;王漢能部分見訴344 卷十第98頁反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當事人而為 合法調查(被告楊璨璵林正中許進順部分見訴344 卷十 八第197 至290 頁反面;被告張吉本楊嘉玲曾双銘、何 焱騰、林榮源王漢能部分見訴344 卷十七之一第164 頁反 面至348 頁反面、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 至151 頁;被告蔡 在演部分見訴344 卷十七之一第164 頁反面至348 頁反面、 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 至151 頁、訴344 卷十八第197 至29 0 頁反面),本院依證據排除法則審酌各該證據,亦無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 。
㈠被告楊璨璵爭執部分(見訴344 卷十八第103 至128 頁):



⒈被告楊璨璵於97年1 月14日、97年1 月16日、97年1 月17日 在調查局之供述及自白,均有證據能力:
⑴按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之所以認自白須出於非不正方法,在 學說上有虛偽排除說、人權擁護說與違法排除說等見解。本 院認由歷史沿革上觀之,自白之所以稱為「證據之王」,乃 國家機關經常為了滿足對司法正義之實現,而以違反被告任 意性之方式,強取被告自白,是為防止使用國家機關以不法 方式取得被告非任意性之自白,審判之法院有義務排除該等 違法證據。從而,應採認取違法排除說之見解,而審究偵查 機關是否以該條所述不法方法而取得被告之自白。至於刑事 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後段,雖有「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 證據」之字樣,形式觀之,似將『自白真實性』同列為自白 取得證據能力之規定。然「被告、證人、鑑定、勘驗、文書 」等五種法定證據方法中,「與事實相符」者,不論是在證 人、鑑定、勘驗、或文書證據中,均係證明力之範疇,而非 證據能力之範疇(例如證人經於審判中交互詰問後,法院認 所述不可採,亦僅否定證明力而非證據能力),何以在「被 告」(之自白)此一證據方法時時,卻得認屬於證據能力之 範疇?顯欠缺論理之一貫性。況且,如前所述,自白之所以 排除證據能力之主要原因,係在排除偵查機關之不正方法, 並非因為被告係有高度虛偽供述之可能性,而予以排除,因 之,在解釋上,應僅認以不正方法取得之自白,為證據能力 之範疇,至於自白真實與否,非證據能力所欲解決之問題, 乃證明力問題。
⑵次按受訊問之被告究竟出於何種原因坦承犯行,不一而足, 或係遭訊問者以不正方式對待始承認,或未遭不正方式對待 ,而係考量是否能獲輕判或免遭羈押,或出於自責悔悟者, 或有蓄意頂替或別有企圖,此為受訊問者主觀考慮是否認罪 所參酌之因素,此種內在想法難顯露於外而為旁人所知悉。 況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本有偵查中自白減輕其刑規定, 其立法本即允許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於偵查詢問過程告以此 有利於被告之規定,並經被告於自由意志下權衡利害關係, 決定是否自白犯罪,因此,縱司法警察有對被告曉諭自白犯 罪依法得減輕其刑,亦屬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之正常告知,非 屬利誘或不正方法。因之,只要訊問者於訊問之際,能恪遵 法律規定,嚴守程序正義,客觀上無任何逼迫或其他不正方 法,縱使被告基於某種因素而坦承犯行,要不能因此即認被 告自白欠缺任意性。
⑶查被告楊璨璵於97年1 月14日上午11時許,在法務部調查局 台北縣調查站(現改制為新北市調查處),於調查員詢問被



楊璨璵前,被告楊璨璵先主動向辯護人袁律師提及偵查中 自白乙情,與辯護人充分討論自白減刑及證人保護法之相關 要件,被告楊璨璵並向辯護人表示「我現在唯一的機會只有 自白,減刑的機會,然後繳出所得」等情,調查員開始詢問 被告楊璨璵,詢問期間並向被告楊璨璵表示自白及供出共犯 係不同,且經辯護人與被告楊璨璵再次確認及討論,並經被 告楊璨璵表示「誠實是最好的策略,就現在來說……我想就 是說想要自白,然後再供出另外一個共犯」等情,辯護人再 向被告楊璨璵確認「如果檢察官認為你是不能適用證人保護 法,那你還是自白嗎?還是面對?」,被告楊璨璵回答「是 」,期間調查員並向被告楊璨璵表示你主要是要跟檢察官講 ,被告楊璨璵表示「回去都深夜…其實現在每天晚上都睡不 著…,所以能夠體諒我的話,是不是明天再來,是就是最好 的」,辯護人向被告楊璨璵表示「可以,怎麼不能體諒你, 被告還有個最大的利器就是緘默權,就算把你帶來,你不講 話他也沒用,最主要你身體狀況你確實要講,好不好」,調 查員回應「你只要講,像之前問你,你說晚上你累了,我們 都馬上送你回去,所以就是看你」,被告楊璨璵則回應「謝 謝,OK」,之後被告楊璨璵與調查員閒聊紅衫軍、立委席次 等情,被告楊璨璵還主動稱「那公家機關的制度上頭我就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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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