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66號
SCDV,109,訴,666,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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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6號
原   告 張淇訓 


被   告 鍾喬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2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 於109年6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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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