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61號
SCDV,109,補,761,202008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1號
原   告 唐甸崎 
      林慧霞 
      詹郁玲 
      周聯芬 
      仝長松 
      段素芬 
      盧志玲 
      黃鎮康 
      朱曼婷 
      郭景桓 
      葉玉如 
      吳志文 
      陳瑋婷 
      周超霞 
      黃孟達 
      黃梅英 
      周淑貞 
      洪金燕 
      張金水 
      劉茂松 
      朱麗媛 
      陳璧瑩 
      黃黎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秉禾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新竹縣○○鄉○○段000○號、門牌號碼新竹縣○
○鄉○○路0號之四層鋼筋混凝土造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在內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公同共有。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陳報系爭不動產交易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移轉記請求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
按房屋現值計算),爰命原告應查報請求移轉登記請求權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即提出系爭不動產房屋現值計算),並應依該訴
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