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76號
SCDV,109,補,676,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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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許學鋒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佘國慶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柒
  萬捌仟參佰元(即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70元×390平方
  公尺=37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具狀補正: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之
  土地,為峨眉鄉石井段梯子洸小段198-4地號土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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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