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68號
SCDV,109,補,668,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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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夏月美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秀榮間因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
  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
  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
  、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一、確認被告就坐落新竹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新竹縣○○鄉○○段0 ○號建物(權利範
  圍全部),於民國96年7 月3 日以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
  地字第135070號收件,所設定新臺幣伍佰萬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共同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二、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登
  記予以塗銷」,經核前2 項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該數
  項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依上開說明,應以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次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
  查詢服務網之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上開房地交易單價約
  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312 元,又上開房地權利總
  面積為208.32平方公尺,是上開房地市場交易價額約為193
  萬9,876 元(計算式:208.32㎡×9,312 元=1,939,876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足認本件擔保之債權總金額高於上開
  房地之價額,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房地
  價額即193 萬9,876 元核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20
  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被告劉秀榮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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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