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棠茵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榮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 元【12,000(每月
租金)×12×2 (年)=288,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