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司調字,109年度,228號
SCDV,109,竹司調,228,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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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司調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六、 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規定甚明。次按,司法事務 官應先了解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聲請人之訴求,如認為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該案件無法調解、無調解必要或無調解之 可能時,得以裁定駁回之( 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0300283 21號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吉連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其被繼承人羅慶祥遺有新竹縣○○鎮○○段000○000○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因相對人羅吉連及其 他繼承人並未辦理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致聲請人無法聲請 強制執行,為此聲請調解,代位相對人羅吉連等人就系爭不 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並分割遺產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代位辦理繼承登記 並分割遺產,惟關於聲請人本件聲請,仍須合於上揭規定而 適合成立調解者,始得為之。然查系爭不動產之繼承關係並 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而得解決紛爭,依法應由全體 繼承人做分割協議或由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而由法 院以裁判方式處理,亦無從就該法律關係拋棄權利並與相對 人互相讓步而合意成立調解。
四、再者,衡酌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金融機構 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標的,依其法律關係之性 質及考量司法資源,應認顯無調解必要,且不適宜調解,揆 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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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