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官存信
上列當事人聲請張煥枝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張煥枝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 即民國109年7月2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