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88號
SCDV,109,消債更,88,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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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南宏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之規 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6號)未能 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月1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聲請人於109年7月30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 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 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87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陳報領取數 額分別為多少。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提出在職證明書及109年2月至109年7月之薪資單,內容需 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福利金扣款、陳報 是否領有年終獎金等。
六、請說明未出席前置調解開庭原因?
七、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 (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 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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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