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75號
SCDV,109,法,75,20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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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常青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劉遠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7 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理由關於「新竹縣政府同意備查函」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市政府同意備查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上開所示之記載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為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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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