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3號
SCDV,109,建,3,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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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號
原   告 龎麗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萬9,114 元
  ,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
  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訴後,
  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608 萬
  9,900 元(見本院建字卷第256 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608 萬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1,291 元,依前
  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4 萬9,114 元,應再補繳1 萬2,17
  7 元【計算式:61,291-49,114=12,177】。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訴之變更追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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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