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67號
SCDV,109,司拍,167,2020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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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沈慧薇 

      高映興 

相 對 人 楊字洮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7 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 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 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於108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800萬元 ,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9年3月15日。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 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 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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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