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筱筠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黃筱筠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在案,有本院109年3月2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 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 院已於109年7月31日以新院平民政109司執消債清7字第025 400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 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 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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