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1號
SCDV,109,司執消債更,1,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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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曹緗琳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
保 證 人 吳國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曹耒易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游豐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 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 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 公允者,亦同。」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71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所 提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5,077元、履行期間6年、清償成 數8.84% 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 意見,其中除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



所表達之意見略為:⑴債務人清償債務成數8.84% 過低,應 再提高還款金額。⑵更生方案中應對債務人於清償期間為生 活程度一定限制。⑶債務人距勞動基準法所定強制退休年齡 65歲,尚得工作多年,足認其具備相當之工作能力,而得以 其未來之勞務清償債務。⑷債務人持有之股票價值61,320元 應列入分配。⑸更生方案應提供保證人。⑹更生方案應附加 速條款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擔任到宅保母,並邀吳國忠擔任本件更生方案 之保證人,確保更生方案履行6 年等情,有債務人所提保證 人同意書在卷足憑。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下列情事,可認 其提出之更生條件公允,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一)債務人原工作除到宅保母外,另有一品活蝦店之工作收入 ,惟因債務人車禍受傷且一品活蝦店之營收不佳,故債務 人目前僅有到宅保母之收入,每月薪資18,000元。另債務 人名下所有全球人壽保險單乙筆,經本院函查結果,屬健 康保險,該險種並無解約金等情,有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09年4月24日函為憑。又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及所得資料顯示,債務人名下有大同股份 有限公司、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價值61,320元,此 筆金額應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分72期平均攤還,每期應增 加給付852元。
(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伙食費7,000元、電信費549 元、交通費1,000元、勞健保費2,236 元、其他雜支2,427 元,總計13,212元等情,已為原開始更生之裁定所認可, 且本院審酌上開支出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勘稱合理。(三)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承上所 述,債務人每月收入18,000元,扣除每月支出13,212元後 ,餘額為4,788 元,另因其名下財產具有清算價值,每月 應增加還款852 元,已如前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每期(月)清償5,077元,已逾上開金額之十分之九【(4,78 8+852)×0.9=5,076】,依法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另依本 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



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之相當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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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