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詹秋汝即詹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6,189元,及其中新台幣
50,310元,自民國94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
付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
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