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324號
債 權 人 祭祀公業林長發
法定代理人 林玉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庭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聲請之標的,業 經本院83年重訴字第47號、臺灣高等法院84年重上字第207 號判決確定,本件無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