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843號
SCDV,109,司促,6843,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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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4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邱啓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邱啟銘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協
  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8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啟銘 130│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 │
│  │55360 │0000000000│05月 29日  │      │       │
│  │元  │4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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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