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59號
SCDV,108,司執消債更,59,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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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秋亮 
代 理 人 曾鈞玫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代 理 人 黃小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代 理 人 林芷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 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 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 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 人於109年7月7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以書面對 更生方案表示意見,除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立新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 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略 為:1.債務人應具備相當之工作能力,而得以其未來之勞務 清償債務、2.債務人清償債務成數過低、3.債務人所得有無 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紅利或其他社會補助、4.債務人有無 其他財產應納入更生方案清償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現有工作,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債務人所提 之薪資明細表在卷可憑。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下列情事, 可認其提出之更生條件已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一)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1,092元(已扣除各



類應扣額),據債務人所述其並無領取加班費或獎金,亦 無其他收入。而債務人名下除有2010年出廠、車牌號碼為 MVF-3337號機車(原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已遭竊遺失 、另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貨車因毀損於7年前已售出但 因積欠罰單未繳納無法註銷車牌,且因車齡已30年,應無 殘餘價值)外,並無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有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債務人之陳報狀、本院訊問 筆錄附卷可稽;又依債務人所述,其並無受領社會救助津 貼或補助金。而據債務人提出之新興機車行估價單所示, 前揭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車輛現值約為4,000元, 債務人願將上開金額4,000元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清償於 各債權人,此部分每月應增加清償56元(4,000÷72=5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膳食費6,600元、電話費500 元、房屋租金5,100元、醫療費350元、電費600元、交通 費500元、生活日用品費800元,總計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為14,450元,已為原開始更生裁定認為合理,且亦較新竹 縣最低生活費標準的1.2倍為(即14,866元)為低,本院審 酌上開支出並無奢侈浪費之情事,勘予認可。
(三)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承上所 述,債務人每月收入約21,092元,扣除每月支出14,450元 後,餘額為6,642元,另因其名下財產具有清算價值,每 月應增加還款56元,已如前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 每期(月)清償6,034元,已逾上開金額之十分之九【(6,64 2+56)+×0.9=6,028.2】,依法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另依本 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 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之相當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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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