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原 告 彭金德 姜智揚 吳瑞勲 蔡秋松 彭杏村 楊文熹 李秀如 康秀燕 黎佩蓁 張秀娟 邱義銘 連捷 陳勝益 李維榮 吳嘉文 黃兆疄 彭居財 彭金樹 李騰貴上 十 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金德被 告 楊銘堅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9年度易字第3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