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349號
SCDM,109,附民,349,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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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49號
原   告 彭金德
      姜智揚
      吳瑞勲
      蔡秋松
      彭杏村
      楊文熹
      李秀如
      康秀燕
      黎佩蓁
      張秀娟
      邱義銘
      連捷 
      陳勝益
      李維榮
      吳嘉文
      黃兆疄
      彭居財
      彭金樹
      李騰貴
上 十 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金德
被   告 楊銘堅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9年度易字第39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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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