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95號
SCDM,109,訴,295,2020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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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均翊建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柏均
選任辯護人 許麗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均翊建材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前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又因被告均翊建材有限公司之 受僱人李錦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均翊建材有限公司 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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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翊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