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61號
SCDM,109,聲,1061,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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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政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政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政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3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桃園地院108 年度審訴字第384 號,編號2 :本院108 年 度訴字第884 號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刑事判決等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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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