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21號
SCDM,109,聲,1021,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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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詩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同一裁判
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7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詩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詩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聲請書贅載 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 ,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餘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 第1 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 國109年7月16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 紙附卷 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 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是本件如附表編號 2 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 表編號1 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 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 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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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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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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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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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25日上午│107年9月25日凌晨│
│ │3時許 │0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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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7 年度│新竹地檢107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401號 │毒偵字第24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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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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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55│108年度訴字第155│
│事實審│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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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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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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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55│108年度訴字第155│
│判 決│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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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8年4月19日 │108年4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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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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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新竹地檢108 年度│新竹地檢108 年度│
│ │執字第3581號 │執字第35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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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