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09年度,44號
SCDM,109,竹簡附民,44,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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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簡佳盈
被   告 林蒔隆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 109年度金簡字第2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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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