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5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靜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61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譚靜雯為徐燕娥(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之女,告訴人宋智宏為被告之前夫,告訴人陳之 凡則與告訴人宋智宏有婚外性行為,被告因之不滿,基於公 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12時至同日12時48分 許期間,透過網路設備,被告先以自己臉書帳號暱稱Nemi Tan 之名義,在臉書之公開社團「我是竹東人我愛竹東」網 頁,張貼有告訴人陳之凡臉書網頁擷圖及發文:「我為了我 兩個年幼的女兒必須昭告大家這個賤女人- 陳之凡爬牆的女 人兼趁我坐月子時,爬上我的床,鄰居都看到了,請大家認 清這個女人目前常出沒竹東大鄉里(法院已有資料,謝謝大 家不用為我擔心,我只是不想讓這樣的敗類在這社會大搖大 擺)」等語,繼以下述話語回覆網友並張貼告訴人宋智宏臉 書擷圖,略以:「陳瑞琪之前因為狗男女把我封鎖,所以我 無法得到照片!」、「陳瑞琪這個賤男人,宋智宏,一副愛 孩子的樣子,但是心中卻這麼齷齪!在我做完月子回到家後 ,一直讓我懷疑他,弄得心力交瘁,負面情緒高漲,目前就 是逼剛生產完的我和他吵架離婚!」、「陳瑞琪賤男人宋智 宏」、「我女兒剛出生,就在破碎的家庭長大,這個賤女人 陳之凡,當時也是有家庭的人,實在是看不下去,還敢在這 社會大搖大擺,才公布她的」,再以徐燕娥臉書帳號張貼: 「公幹賤女人陳之凡,我為了我兩個年幼的女兒,就是要公 幹妳讓大家知道妳陳之凡賤女人【譚靜雯留」及「賤貨臭婊 還敢在這社會存活阿」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宋智宏、陳之 凡等人之名譽,嗣為告訴人宋智宏、陳之凡發覺究辦。因認 被告涉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宋智宏、陳之凡均具狀撤回本案 告訴等節,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共2 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