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560號
SCDM,108,附民,560,2020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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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60號
原   告 劉興陞

原   告 劉胡雲月

原   告 莊晨 
原   告 莊晴 
原   告 莊心羽
原   告
兼前列三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劉玉蓮
      莊德博
原   告 洪婉玲


被   告 劉濟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92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 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被告劉濟彰被訴涉嫌傷害等乙案,業經本院以108年度 易字第792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 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既經諭知無罪之判決,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對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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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