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宏基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
被 告 仕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湯仕祺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律師
被 告 湯筱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168號、108 年度偵字第107 號、第5623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宏基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存於湯筱薇所有雙卡手機內之「106 年度北埔鄉農業工程、清理清疏工程及補助工程等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北埔鄉106 年農業工程- 南埔村番婆坑道路、太清宮前護欄設施等改善工程(編號:01)」、「北埔鄉106 年農業工程- 水磜村台3 線往3 鄰道路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編號:02)」之詳細價目表(預算)文書照片之電磁紀錄沒收。
湯仕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仕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湯筱薇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劉宏基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劉宏基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起迄至107 年12月1 日為止, 均擔任新竹縣北埔鄉公所之秘書,負責襄助時任北埔鄉鄉長 之姜良明(姜良明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犯嫌,業因其死亡 ,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8168號、108 年度偵字第107 號、第562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綜理鄉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湯筱薇、湯仕祺為 姊弟關係,其時分別為仕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仕齊公 司)之董事及董事長,其等均有意承攬北埔鄉公所依政府採 購法辦理之各該工程案件。
二、湯仕祺、湯筱薇等因姜良明欲於104 年農曆年期間即104 年 2 月18日至同年月23日在北埔鄉公所及北埔老街附近設置造 型LED 燈具以彰顯政績,其等2 人遂於104 年1 月間某日, 在北埔鄉公所秘書室,與姜良明、劉宏基談及前揭造型LED 燈具設置工程,即北埔鄉公所將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 之104 年度「北埔鄉市區道路環境營造工程」相關事宜,經 姜良明於該商談中向湯仕祺、湯筱薇暗示該工程一次就要成 功等語,湯筱薇乃於會後旋即聯繫有符合投標資格之龍昌水 電工程行之負責人黃志堯(黃志堯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 件,另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702 號判決在案)配合辦理 ,除於104 年2 月10日該工程公開招標前某日,黃志堯等已 赴經營特殊規格燈具之「正盟電業社」,向該商號之實際負 責人戴勝宇訂購以不詳方式洩漏、符合北埔鄉公所上開將採 購工程規格之特殊規格燈具外,湯仕祺等並於前揭工程尚未 決標即104 年2 月16日前某日,即先行派員至北埔鄉入口廣 場等地施作該等燈具之水泥基座:湯仕祺、湯筱薇及黃志堯 等3 人,又為避免前揭採購工程因參與投標廠商不足3 家而 流標,即與本無投標意願之智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智翔公 司)代表人李光洌、福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福達公司)之 代表人彭金福(李光洌、彭金福、智翔公司、福達公司違反 政府採購法部分,亦經本院另行判決在案),共同基於以詐 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黃志堯、李光洌與
彭金福,於同年2 月10日至同年月16日間某日,分別備妥投 標相關文件後,將該等文件或公司之大小章交予湯筱薇,再 自行或由湯筱薇辦理該採購案之電子領標,惟均由湯筱薇自 己決定3 家廠商之投標標價,並安排、進行後續各廠商之投 標事宜,形式上營造出有3 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致 北埔鄉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陳維凡陷於錯誤,誤信投標廠商 已達3 家而仍於104 年2 月16日開標,並由龍昌水電工程行 以新臺幣(下同)58萬元得標承攬該工程,致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
三、黃志堯於龍昌水電工程行得標當日即同年月16日下午某時許 ,即親赴「正盟電業社」拿取先前已訂購之特殊規格燈具, 並於當日、同年月17日、18日均派工前往指定地點,在先前 已施作之水泥基座上繼續施工及安裝燈具,是該採購案之造 型燈具早於104 年2 月17日7 時許即幾近完工,並可正常使 用,黃志堯遂不知如何登載該採購工程之「公共工程施工日 誌」,遂請託湯筱薇以「龍昌水電工程行」名義製作不實之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施工日報表」,經湯筱薇應允後 ,其等竟與得標前揭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之和建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建公司)之配合人員葉宏文、工程員 黃啟達(葉宏文、黃啟達所涉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 分,亦經本院另行判決在案)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湯筱薇於104 年2 月17日至同年 4 月間之不詳時間、地點,代黃志堯以逐項分次完成約定數 量之方式,將不實之「施工日期」、「本日完成」比例、「 累計完成」比例、「施工項目」之「本日完成數量」、「累 計完成數量」等等事項登載在黃志堯業務上應作成之前揭「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施工日報表」,再由湯筱薇送交予 葉宏文等,而葉宏文、黃啟達明知其等並未依契約規定實際 監造,且前揭「公共工程施工日誌」等文書並非真實,亦接 續在其等業務上所掌管之「監工日誌」、「公共工程監工報 表」上,配合黃志堯、湯筱薇等,依前揭不實之「公共工程 施工日誌」、「施工日報表」,逐一在各該日期之「實際進 度」、「工程進行情況」、「監督依照設計圖說施工」、「 查核材料規格及品質」、「其他約定監造」等欄位,為相應 不實事項之登載,並由黃啟達在「監工日誌」覆核欄位蓋用 蔡逸勳之職章,嗣於104 年4 月間某日,黃啟達持該等文件 向北埔鄉公所人員陳維凡辦理請領設計監造費用而共同行使 之,使陳維凡依上述不實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施工 日報表」、「監工日誌」、「公共工程監工報表」進行結算 ,均足以生損害於北埔鄉公所對於工程監造驗收、結算審核
之正確性。
四、湯仕祺105 年12月15日前某日獲悉北埔鄉公所將辦理「105 年第四季各村小型工程」之公共工程採購案,為使仕齊公司 能順利標得上開採購案,乃自行或指示湯筱薇分別於該案開 標前之105 年12月23日16時21分許、105 年12月26日13時19 分許聯繫本無投標意願之笙鑫土木包工業之受雇人劉諺叡( 該商號之登記負責人為李靆鎂,為劉諺叡之妻)、崧豪土木 包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崧豪公司)代表人連沛琳(劉諺叡、 連沛琳、笙鑫土木包工業、崧豪公司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亦經本院另行判決在案)配合辦理,其等乃共同基於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先由劉諺叡、連沛琳提 供笙鑫土木包工業、崧豪公司之大小章或各該資格文件予湯 筱薇,再由湯筱薇持前述笙鑫土木包工業、崧豪公司之大小 章分別製作投標資料(惟刻意未檢附笙鑫土木包工業納稅證 明),且由其自行決定3 家廠商之投標標價,並分別於該標 案截止投標前之105 年12月27日8 時50分、8 時57分、8 時 59分許,各攜仕齊公司、崧豪公司、笙鑫土木包工業之該案 投標資料至北埔鄉公所投標,形式上營造出有3 家以上廠商 參與競標之假象,致北埔鄉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誤信投標廠商已達3 家而仍於同日開標,並由仕齊公司以 101 萬元得標承攬該工程,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五、劉宏基係北埔鄉公所之秘書,因其職務掌管、獲悉該公所依 政府採購法辦理「106 年度北埔鄉農業工程」之公共工程採 購案之相關文書,而其明知該採購案中之「106 年度北埔鄉 農業工程、清理清疏工程及補助工程等委託技術服務(開口 契約)北埔鄉106 年農業工程- 南埔村番婆坑道路、太清宮 前護欄設施等改善工程(編號:01)」、「北埔鄉106 年農 業工程- 水磜村台3 線往3 鄰道路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編 號:02)」之詳細價目表(預算),因載有各項次工程之單 價、複價,為防止廠商因先行了解此部分資訊所造成之不公 平競爭現象,當屬應祕密之文書,卻於106 年9 月19日,在 北埔鄉公所秘書室內,因湯筱薇之一再要求、請託,據以評 估仕齊公司是否投標,劉宏基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 意,指示不知情之北埔鄉公所建設課承辦人施喬馨將上開文 書送至其辦公室,供湯筱薇自行閱覽,並任由其當場持扣案 之雙卡手機拍攝上開文書內容後離去。
六、案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追查後移送及該署 檢察官自動檢舉分案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 項定有 明文。查證人湯筱薇於調詢中之證述,對於被告劉宏基而言 ,當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自屬傳聞證據,而被 告劉宏基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主張上開證述無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卷一第334 頁至第337 頁),本院並審酌證人 湯筱薇上開證述尚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或第159 條之 3 所定情形不相符合,復查無其他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法 律依據,是關於證人湯筱薇之該證述此一證據方法,自應仕 除於被告劉宏基被訴之犯罪事實外,亦不得作為證明其有罪 之依據。
二、再者,除上開部分外,其餘本判決所引用被告劉宏基、湯仕 祺、湯筱薇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等供述證據,上開被告 等暨被告劉宏基、湯仕祺之辯護人等及檢察官就其中部分證 據方法,於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或不爭執有證據能力(見 本院卷一第334 頁至第337 頁、第324 頁至第327 頁、第27 8 頁至第280 頁、第398 頁、第376 頁至第377 頁),並就 全部供述證據或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均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 不當之情況,另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 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且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 或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復均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中供 當事人辯論,被告等之訴訟防禦權,均已受保障,因認上開 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應認 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訊據被告湯仕祺、仕齊公司、湯筱薇對於各該被訴違反政府 採購法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均坦承不諱,而被告劉 宏基固不否認時任北埔鄉公所之秘書及證人湯筱薇於106 年 9 月19日曾以扣案雙卡手機拍攝「106 年度北埔鄉農業工程 、清理清疏工程及補助工程等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北 埔鄉106 年農業工程- 南埔村番婆坑道路、太清宮前護欄設 施等改善工程(編號:01)」、「北埔鄉106 年農業工程- 水磜村台3 線往3 鄰道路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編號:02) 」之詳細價目表(預算)等文書之內容等客觀事實,惟矢口 否認有何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犯行,並 辯稱:對於證人湯筱薇扣案之手機裡為何會有前揭文書照片 我不清楚,確實不是我讓她拍攝該等文書云云,其辯護人則
為其利益辯護稱:該等文書屬招標文件,而前揭工程採購案 件既已於106 年9 月14日上網公告,即應屬公開而無秘密可 言,再「106 年度北埔鄉農業工程」為開口合約,該詳細價 目表(預算)細項之數量或價格並沒有意義,且該工程完工 後結算所羅列之單價,亦與前揭文書所載完全不同,誤差相 當大,是該詳細價目表(預算)之內容實係僅供參考,而不 構成應秘密之文書,故縱被告劉宏基確有提供閱覽、拍攝之 行為,亦難以洩密之罪責相繩等語。經查:
㈠就犯罪事實欄二被告湯仕祺、湯筱薇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犯行 該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筱薇迭於調詢、偵查及本院準備 、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新竹地檢署106 年度他字第18 11號卷【下稱他卷】卷二第132 頁至第137 頁、第114 頁至 第117 頁背面、第119 頁至第120 頁,他卷卷四第6 頁第9 頁、第107 頁至第108 頁、他卷卷六第185 頁,本院卷卷一 第275 頁至第276 頁、第369 頁至第370 頁、第376 頁、本 院卷卷二第113 頁),同經被告湯仕祺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 序中坦認在卷(見本院卷卷一第322 頁至第323 頁、第369 頁至第370 頁、第376 頁、本院卷卷二第113 頁),核與證 人姜良明、劉宏基、陳維凡於調詢及偵查中關於北埔鄉該標 案辦理之經過等陳述(證人姜良明之證述見他卷卷二第64頁 至第65頁背面、他卷卷六第7 頁背面至第10頁;證人劉宏基 之證述見他卷卷二第252 頁至第253 頁、第256 頁、第243 頁至第245 頁、第246 頁背面、他卷卷六第128 頁背面至第 130 頁背面;證人陳維凡之證述見他卷卷三第29頁至第32頁 背面、第26頁至第28頁、他卷卷六第75頁至第80頁背面)大 致相符,且與證人即共犯黃志堯、李光洌、彭金福於調詢、 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證人黃志堯之證述見他卷卷 二第207 頁至第211 頁、第202 頁至第205 頁背面、他卷卷 四第149 頁至第152 頁背面,本院卷卷一第275 頁至第276 頁;證人李光洌之證述見他卷卷四第41頁至第44頁、第55頁 至第58頁,本院卷卷一第275 頁至第276 頁;證人彭金福證 述見他卷卷四第126 頁至第130 頁、第144 頁至第147 頁, 本院卷卷一第275 頁、第276 頁至第277 頁)及證人即「正 盟電業社」實際負責人戴勝宇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他 卷卷一第11頁至第13頁、他卷卷三第14頁至第18頁、第12頁 至其背面)得以相互勾稽,亦有正盟電業社帳款日期104 年 1 月30日(客戶名稱:龍昌水電工程行)應收帳款明細表影 本、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志堯提出之龍昌水電工程行104 年2 月10日至17日帳簿影本、「北埔鄉市區道路環境營造工程」 104 年1 月17日龍昌水電工程行送審資料影本、104 年2 月
9 日簽呈暨簽稿會核單影本、104 年2 月16日簽呈暨簽稿會 核單影本、公告日104 年2 月10日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104 年2 月17日決標公告、新竹縣北埔鄉公所10 4 年2 月11日北鄉建字第1043000268號函影本、新竹縣政府 104 年2 月12日府交工字第1040024616號函影本、北埔鄉公 所104 年2 月16日決標紀錄影本、姜良明104 年2 月16日核 定之底價暨彌封信封影本、104 年2 月16日開標簽到簿影本 、「北埔鄉市區道路○○○○○○○○○○號2 】龍昌水電 工程行投標文件(標單、工程標單、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投標廠商印模單、切結書、聲明書、同 意書、電子憑據資料、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標封封面)影本 、【編號1 】智翔公司投標文件(標單、工程標單、投標廠 商資格審查表、聲明書、同意書、電子憑據資料、退還押標 金申請單、公司查詢資料、標封封面)影本、【編號3 】福 達公司投標文件(標單、工程標單、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投標廠商印模單、切結書、退還押標金申請單、聲明書、同 意書、公司查詢資料)影本、龍昌水電工程行104 年2 月16 日龍字第10400216001 號函影本、104 年2 月24日龍字第10 40224001號函影本各1 份(見他卷卷一第16頁、他卷卷二第 218 頁、第150 頁至第152 頁、第259 頁至其背面、第277 頁至其背面、第260 頁至第261 頁背面、第212 頁至第2123 頁背面、他卷卷六第90頁背面、第90頁、他卷卷四第45頁、 第134 頁背面至第135 頁背面、第46頁、第170 頁至第177 頁背面、他卷卷六第103 頁至第110 頁、他卷卷四第137 頁 至第142 頁背面、第163 頁、他卷卷六第84頁背面)在卷可 稽,並有扣案之104 年北埔鄉市區道路環境營造工程採購案 卷1 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5-1,本院保管字號:108 年度院保字第487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3 見本院卷卷一 第124 頁)可佐,足認被告湯仕祺、湯筱薇前揭任意性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其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詐 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㈡就犯罪事實欄三被告湯筱薇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該等犯罪事實,同據被告湯筱薇迭於調詢及本院準備、審理 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他卷卷四第9 頁至其背面,本院卷卷 一第275 頁至第276 頁、第369 頁至第370 頁、第376 頁、 本院卷卷二第113 頁),除同有前揭證人姜良明、劉宏基、 陳維凡、黃志堯、戴勝宇之證述可證外,另與證人即和建公 司經理吳國瑯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卷四第119 頁 至第122 頁、第124 頁至其背面)、證人黃啟達、葉宏文於 調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證述(證人黃啟達之證述見
他卷卷二第147 頁至第149 頁、第144 頁至第146 頁、第16 6 頁至第170 頁,本院卷卷一第308 頁至第309 頁;證人葉 宏文之證述見他卷卷二第180 頁至第182 頁背面、第175 頁 至第178 頁,本院卷卷一第308 頁至第309 頁)亦互核相符 ,且該工程於104 年2 月17日幾近完工乙節,並據證人鄧添 圓於調詢中證述(見他卷卷一第28頁至30頁)明確,而除前 項之書面證據、物證外,復有【客戶名稱:龍昌水電工程, 工程名稱:北埔鄉市區道路環境營造工程】正盟電業社規格 證明書影本、正盟電業社104 年2 月17日出廠證明影本、證 人鄧添圓之社群軟體Facebook於104 年2 月17日貼文頁面、 新竹縣北埔鄉公所之社群軟體Facebook於104 年2 月17日動 態時報、同年月18日貼文頁面各1 份、證人黃志堯提出之10 4 年2 月16日、17日、25日估價單影本3 紙、正盟電業社銷 貨日期104 年4 月8 日出貨單影本、正盟電業社出具之收據 影本、龍昌水電工程行104 年1 月份至3 月份出勤表、104 年2 月6 日簽呈暨簽稿會核單、104 年度新竹縣北埔鄉總預 算-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其他經濟服務支 出【資】-一般建築及設備)節本影本、「北埔鄉市區道路 環境營造工程」之新竹縣北埔鄉公所填表日期104 年2 月16 日工程開工報告表影本、填表日期104 年3 月7 日竣工報告 表影本、新竹縣北埔鄉公所104 年3 月23日驗收紀錄影本、 編製日期104 年4 月之工程結算書內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影本、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主要內容)影本、新竹縣 北埔鄉公所結算明細表影本、單價分析表影本、結算數量計 算表影本、監造單位和建公司之監工日誌(104 年2 月17日 至104 年3 月7 日公共工程監工報表)影本、承包廠商龍昌 水電工程行之公共工程施工日誌(104 年2 月17日至104 年 3 月7 日施工日報表)影本、「北埔鄉市區道路環境營造工 程」工程契約節本影本、104 年2 月施工與品質計畫書封面 影本、送審核章表影本、新竹縣北埔鄉公所104 年2 月25日 北鄉建字第1040000531號函影本、和建公司104 年2 月17日 北埔道改字第104021701 號函影本、「北埔鄉市區道路環境 營造工程」監造計畫書封面影本、送審核章(核定日期:10 4 年2 月17日)影本、和建公司104 年2 月6 日北埔景觀字 第1040205001號函影本、「新竹縣北埔鄉市區道路環境營造 工程」之新竹縣北埔鄉公所勞務採購契約節本影本、和建公 司104 年2 月6 日北埔景觀字第1040206001號函影本、「新 竹縣北埔鄉市區道路環境營造工程」之編制日期104 年2 月 和建公司工程預算書封面影、新竹縣北埔鄉公所104 年3 月 5 日北鄉建字第1043000337號函影本暨函附新竹縣北埔鄉公
所104 年2 月26日「北埔鄉市區道路環境營造工程」施工協 調會會議紀錄影本各1 份(見他卷卷一第14頁至其背面、第 15頁、第31頁至第32頁、第33頁、他卷卷二第215 頁、第21 6 頁、第217 頁、他卷卷四第153 頁至第158 頁、他卷卷一 第20頁至第21頁、新竹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107 號卷【下 稱偵107 號卷】卷五第8 頁、第9 頁、第10頁、第12頁、第 13頁、第14頁至第15頁、第16頁至第17頁、第18頁、第23頁 至第32頁背面,本院卷卷一第481 頁至第500 頁,他卷卷四 第164 頁至第166 頁背面、他卷卷六第84頁、第85頁、偵10 7 號卷五第75頁、第75頁背面、第77頁至其背面、第78頁、 第78頁背面至第79頁、第80頁、第80頁背面、第81頁至第82 頁)存卷足考,足認被告湯筱薇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其前揭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同堪以認定 。
㈢就犯罪事實欄四被告湯仕祺、仕齊公司、湯筱薇違反政府採 購法等犯行
該等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筱薇迭於調詢、偵查及本院準備 、審理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他卷卷二第137 頁至第139 頁 、第117 頁至其背面、第119 頁至第120 頁、他卷卷四第10 頁、第108 頁、他卷卷六第185 頁,本院卷卷一第275 頁至 第276 頁、第369 頁至第370 頁、第376 頁,本院卷卷二第 113 頁),同經被告兼仕齊公司代表人之湯仕祺於本院準備 及審理程序中坦認在卷(見本院卷卷一第322 頁至第323 頁 、第369 頁至第370 頁、第376 頁,本院卷卷二第113 頁) ,核與證人連沛琳、劉諺叡、李靆鎂於調詢、偵查及本院準 備程序中之證述(證人連沛琳之證述見他卷卷四第67頁至第 71頁背面、第80頁至第82頁,本院卷卷一第294 頁、第369 頁至第370 頁;證人劉諺叡之證述見他卷卷四第85頁至第90 頁背面、第102 頁至第104 頁背面,本院卷卷一第294 頁至 第295 頁、第369 頁至第370 頁;證人李靆鎂之證述見他卷 卷四第61頁至第63頁、第64頁至其背面,本院卷卷一第316 頁、第369 頁至第370 頁)大致相符,且有「105 年第四季 各村小型工程」105 年12月15日公開招標公告、105 年12月 30日決標公告、105 年12月27日簽呈影本暨簽稿會核單影本 、新竹縣北埔鄉公所105 年12月27日開標、決標紀錄影本、 核定之底價暨彌封信封影本、開標簽到簿影本、「105 年第 四季各村小型工程」之【編號1 】仕齊公司投標文件(標單 、詳細價目表、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聲明書、切結書、同意書、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 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電子憑據資料、相關證書、公司資
料、標封封面)影本、【編號2 】崧豪公司投標文件(標單 、詳細價目表、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切結書、退還押標金 申請單、聲明書、同意書、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 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電子憑據資料、公司查詢資料、收 件三聯單第一、二聯、標封封面)影本、【編號3 】笙鑫土 木包工業投標文件(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切結書、聲明書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同意書、電子憑據資料、投標標價不 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公司查詢資料 、收件三聯單第二、一聯、標封封面)影本、崧豪公司、笙 鑫土木包工業之營造業基本資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 7 年2 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700046740 號函影本暨函附「10 5 年第四季各村小型工程」歷次招標公告之所有廠商電子領 標紀錄、證人連沛琳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 、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證人李靆鎂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0000000000號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被告湯仕祺、湯筱 薇、姜良明之申登人基本資料查詢報表列印(電話號碼)、 105 年11月3 日至106 年5 月1 日期間姜良明持用之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湯仕祺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被告湯筱薇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 聯紀錄及重要聯絡情形彙整表各1 份(見偵107 號卷五第84 頁至第85頁背面、第86頁至第87頁背面、第88頁至其背面、 第90頁、第89頁至其背面、第91頁、第92頁至第99頁背面、 偵107 號卷四第7 頁至第14頁背面、偵107 號卷三第178 頁 至第184 頁、偵107 號卷五第114 頁、第116 頁、第121 頁 至第122 頁、第115 頁、第117 頁、他卷卷一第87頁、警聲 搜附件卷第46頁、他卷卷一第91頁、他卷卷二第14頁至第17 頁)附卷憑參,足認被告兼仕齊公司代表人湯仕祺、湯筱薇 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等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87 條第3 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行,及仕齊公 司違反前揭政府採購法犯行,均堪以認定。
㈣就犯罪事實欄五被告劉宏基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犯行 ⒈被告劉宏基係北埔鄉公所之秘書,負責襄助鄉長姜良明綜理 鄉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之公務員乙節,業經被告劉宏基自承在卷(見他卷卷 二第248 頁至第250 頁、第243 頁、他卷卷六第128 頁背面 ,本卷卷一第332 頁),而北埔鄉公所承辦人員即證人施喬 馨於106 年9 月14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106 年度北埔 鄉農業工程」之公開招標公告後,證人湯筱薇卻於106 年9 月19日持扣案之雙卡手機拍攝該工程採購案之「106 年度北
埔鄉農業工程、清理清疏工程及補助工程等委託技術服務( 開口契約)北埔鄉106 年農業工程- 南埔村番婆坑道路、太 清宮前護欄設施等改善工程(編號:01)」、「北埔鄉106 年農業工程- 水磜村台3 線往3 鄰道路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 (編號:02)」之詳細價目表(預算),並獲悉其內容等節 ,業經證人湯筱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程序中證述(見他卷卷 二第117 頁背面至第118 頁、第119 頁背面,本院卷卷二第 14頁至第33頁)明確,亦與證人施喬馨於調詢、偵查及本院 審理程序中之證述(見他卷卷三第154 頁背面至第157 頁、 第148 頁背面至第152 頁,本院卷卷二第49頁至第55頁)得 以相互勾稽,且有「北埔鄉106 年農業工程」106 年8 月29 日、106 年9 月13日無法決標公告、106 年9 月14日公開招 標公告、106 年9 月27日決標公告、106 年度北埔鄉農業工 程、清理清疏工程及補助工程等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 -北埔鄉106 年農業工程工程預算書圖節本(內含總表【預 算】、編號01至03之詳細價目表【預算】影本)1 份、證人 湯筱薇扣案OPPO牌行動電話外觀照片1 張、行動電話內106 年9 月19日拍攝之照片縮圖翻拍照片1 張、該日拍攝內容為 「新竹縣北埔鄉公所詳細價目表(預算)」照片2 張(見偵 10 7號卷五第134 頁、第133 頁、第129 頁至第130 頁背面 、第131 頁至第132 頁背面、第126 頁至第128 頁背面、第 12 3頁至第124 頁背面)附卷憑參,並有扣案之「106 年農 業工程」採購案卷1 冊(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2-2,本院 保管字號:108 年度院保字第487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 6 見訴字卷一第123 頁)、雙卡手機(含充電線、SIM 卡2 張,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1 臺(扣押物品目錄 表編號6-1 ,本院保管字號:108 年度院保字第499 號,扣 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卷一第159 頁)可佐,復為被告劉宏基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399 頁至第400 頁),是該等事實 應堪以認定。從而,此部分之爭點厥為該等文書是否為被告 劉宏基提供予證人湯筱薇拍攝?該等文書是否屬於國防以外 應秘密之文書?茲將本院心證分述如後。
⒉被告劉宏基確有於106 年9 月19日提供該等文書供證人湯筱 薇拍攝
①證人湯筱薇於偵查中先供稱:我被查扣之手機有拍農業工程 的預算書,何時拍的手機上有顯示時間(即106 年9 月19日 ),因為這件我想要得標,但設計公司又不跟我講預算,我 想偷偷去看他們設計的單價好不好,所以我直接去秘書室, 問秘書即被告劉宏基說,我想要看預算,被告劉宏基說不行 ,我說如果不看預算,我怎麼知道單價好不好,被告劉宏基
就請承辦人或是課長巫光政過來,他們就放在桌上,我拍的 時候承辦人跟課長離開了,只有被告劉宏基看著我拍,而鄉 長不知道等語(見他卷卷二第117 頁背面至第118 頁),嗣 於具結後再度證稱:「(檢察官問:你所查扣手機中顯示照 片106 年9 月19日標案農業工程2 個預算書,是當天在秘書 室由秘書同意你拍攝?)答:秘書是原本看都不讓我看,後 來我拜託之後,秘書就請課長或承辦人拿進來讓我看,但是 我後來拍攝秘書也沒有阻止我」等語(見他卷卷二第119 頁 背面),是其清楚證述因其本有意投標「106 年度北埔鄉農 業工程」,遂至北埔鄉公所秘書室,向被告劉宏基要求觀覽 該工程預算書,幾經拜託後,被告劉宏基即請承辦人施喬馨 拿進去秘書室供其觀覽、拍攝「106 年度北埔鄉農業工程、 清理清疏工程及補助工程等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北埔 鄉106 年農業工程- 南埔村番婆坑道路、太清宮前護欄設施 等改善工程(編號:01)」、「北埔鄉106 年農業工程- 水 磜村台3 線往3 鄰道路路面及水溝改善工程(編號:02)」 之詳細價目表(預算)等文件等情。
②而被告劉宏基於調詢中供稱:「106 年度北埔鄉農業工程」 之底價應該是由我核定;(提示證人湯筱薇106 年9 月19日 19時37分10秒通訊監察譯文後稱)我與證人湯筱薇有討論上 開工程為何會流標、標不出去,她確實有主動要求我要看單 價細項,但底價部分是沒有,我跟她討論時,證人施喬馨不 在,但後來我有請施喬馨將預算書拿進我辦公室,我和證人 湯筱薇說我僅能提供預算書等語(見他卷卷二第254 頁背面 至第255 頁背面),於偵查中雖否認洩漏底價、工程細項單 價予證人湯筱薇,惟亦供稱:「(檢察官問:既然你稱你那 邊沒有洩漏相關的底價或單價細項,為何於106 年9 月19日 下午湯筱薇跟湯仕祺在電話中會提到說『北埔鄉106 年農業 工程』流標3 次,然後湯筱薇去公所有看到數字,照湯筱薇 的文意就是指底價或單價細項?)答:我不清楚,我只有跟 湯筱薇說我僅能提供預算書,預算書是本來就有上網公告的 資料」、「(檢察官問:你是叫施喬馨把預算書拿進來交給 湯筱薇?)答:是」、「(檢察官:當時還有誰在場?)答 :我、湯筱薇跟施喬馨共三人,當時姜良明不在」等語(見 他卷卷二第245 頁背面至第246 頁背面),核其上開不利於 己之供述,前者恰與證人湯筱薇前揭證述全然相符,後者亦 得與之相互勾稽,是證人湯筱薇要求閱覽該工程採購案之工 程細項單價,被告劉宏基請證人施喬馨將預算書拿進其辦公 室乙節,亦可認定。
③且依證人湯筱薇與證人湯仕祺106 年9 月19日19時37分10秒
通訊監察譯文,其內容大略如下:「
湯仕祺(下稱祺):流標3次對不對?
湯筱薇(下稱薇):這1次是第3 次公告。嘿,會檢討了。 祺:對,所以讓他流標檢討,整個(預算)編過。 薇:我有想過,明天不知道有沒有人會標?
祺:沒關係呀,有人標就給他。
薇:好,那我瞭解,耶,他媽的害我領標都領好了,我今天 本來有去公所嘛,他們不敢拿那個東西給我看,我本來 叫他們照相,把那個數字照給我看,結果他們都不太敢 ,我說好,你都不要動,好,我過去就好了,我過去照 相照一照。然後看,唉唷,那個訂價很好啊,鋼板護欄 訂的是3 千嘛!我們1 千3 而己你知道嗎?但是不含工 資啦。
祺:嗯。
薇:對,但不含工資啦,你鋼板護欄好幾十萬你知道嗎?他 是160 萬嘛,那路面保養的也可以做啦!我就跟阿基講 ,這個人目標(應為流標之誤)就只有兩種原因啦,第 1 個你們單價不好啊!第二個你們鄉長太機八,所以人 家不來標啦。我覺得這兩個有可能啊,他說我們也不懂 啊,看看看,阿羅說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