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044號
SCDM,108,易,1044,2020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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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均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
3月10日所為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沈均坪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9 年3 月10日108 年度易字第1044號第一審判決,嗣經提 起上訴,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3 項規定,於109 年7 月1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嗣該裁定已於109 年7 月17日合 法送達於被告,此有本院裁定1 份、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參 ,惟其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已逾補正期間,依首開說明 ,顯屬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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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