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09年度,10號
PCDA,109,稅簡,10,202008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10號
原   告 張中一
      徐猷爻
      張中芳
      劉文海
      張凱傑
      張凱婷
      王怡之
      王敬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於民國
109 年8 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
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 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
  未據原告繳納。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為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所明定。又原告
  起訴不合程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 條第
  1 項第10款亦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查原告等8 人因民國108 年度地價稅
  事件,於起訴狀之聲明欄僅表明:「廢棄復查決定」(字號
  詳卷),惟亦主張不服訴願決定,而未臻明確。是以,原告
  應另行提出表明:訴訟標的為「不服被告109 年1 月22日新
  北稅法字第1083099342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
  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等復查決定及新北市政府
  109 年6 月19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090397063號訴願決定〈案
  號:0000000000〉」、訴之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
  復查決定〉均撤銷」之旨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或影本各1
  份,且應簽名或蓋章,再提出復查決定書、訴願決定書之影
  本供參。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
  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沁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