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9年度,518號
PCDA,109,交,518,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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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18號
原   告 蕭永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
,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序上之
  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
  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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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