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18號
原 告 蕭永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
,原告應予補正:
一、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致有程序上之
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300 元。
二、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
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