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333號
PCDV,109,除,333,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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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陳光燦 
代 理 人 戴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9年8月26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 109年度司催字第2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63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9年4月 29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為3個月,業於109年7月2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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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林口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