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316號
PCDV,109,除,316,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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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林良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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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316 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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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松合企業社│第一商業銀│108年7月31日 │500,000元 │LA8960050 │ │
│ │吳清發 │行土城分行│ │ │ │ │
├──┼─────┼─────┼───────┼─────┼─────┼──┤
│2 │松合企業社│第一商業銀│108年8月31日 │500,000元 │LA8960051 │ │
│ │吳清發 │行土城分行│ │ │ │ │
├──┼─────┼─────┼───────┼─────┼─────┼──┤
│3 │松合企業社│第一商業銀│108年9月30日 │500,000元 │LA8960052 │ │
│ │吳清發 │行土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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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松合企業社│第一商業銀│108年10月31日 │325,995元 │LA8960053 │ │
│ │吳清發 │行土城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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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